方刚:谁来关爱残障者的性需求?

编者按:残障者常被看作是“无性”的。今天推送的两篇文章都来自知名性学者方刚,他描述了他眼中的“残障者的性”。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所有被压迫的事物,都让我有激情。因为我看到自己可以有所奉献的地方,看到我们可以追求民主、平等、公正、人权的地方。

残障者是被压迫的,边缘的。性是被压迫的,边缘的。二者加在一起,便是双重的压迫与边缘。残障者被看作应该是无性的,这本身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性压迫。只要他们关心性、有性欲,就违反了一个“好的”“正常的”残障人的标准。

非残障人认为残障了就不应该有性欲了,就像年龄太小不应该有性欲,年龄太大不应该有性欲一样。但从来没有人说:年龄太小太大,或有残障,不应该吃饭。

残障似乎与许多主流的关于性爱的“美”、“吸引”等标准相去甚远,甚至看着便“丑”,再做性爱这种“丑事”,就更“丑”了。一些残障人不能按主流的、阴茎插入阴道的活塞运动的方式做爱,或与生育直接相关的方式性爱,这更加剧了针对他们的性的污名。

我自己曾与人合作,做过一个“恋残者”的研究,在恋残者的眼中,残障是最美的。但在对性与残障污名的情况下,恋残也是污名的。因为他们爱的身体不是主流的、多数人认为“美”的身体,所以他们的爱被视为病态。但他们是真爱残障人士的人,他们被污名了,不敢爱了,不敢公开追求爱了,残障人可以获得的真爱又少了很多。

我通常喜欢从人权的视角来思考“性人权”,而不是权利的视角思考“性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人人平等的,残障者和非残障者的性人权是一样的。而权利和角色、身份联系在一起,残障人的性被忽视,是因为主流社会只盯着他们作为残障者的“身份”,而忽视了他们作为人的“人权”。

但是,当讨论残障人的性的时候,我想引入权利的视角。当把残障看成一种身份的时候,就出现了残障人独有的性权利的问题。从权利视角,残障人是否可以因为他们的身份,而先行享有普通人不具备的性权呢?比如,高位瘫痪者的护理人员是否可以提供性的护理?这个在非残障病人的护理中是没有的,虽然如果双方自愿也是符合性人权的。但我们是否可以先走一步,让残障人享受这个权利?

再比如,性工作者在中国目前法律中也是不可以的,虽然性工作也是符合人权的。我们是否可以先走一步,让性工作者为残障人士提供性服务成为合法呢?至少基于人道主义而不被干涉。再进一步,这笔性护理与性服务的费用,由谁出?政府是否可以基于关爱残障人的原则,出这笔费用?《残障人保障法》中有规定,残障人的多种劳动收入,可以减免税费。提供免费的性服务,残障人士会更加对政府感恩戴德。

在我看来,这便是通过对残障者与身份有关的性权利的尊重,而真正实现了他们的性人权

一定有人又要挥舞道德的大棒了。主流道德许多时候本身就是侵犯人权的。我们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符合人权的道德是真道德,违背人权的道德是伪道德、坏道德,是缺德。

关爱残障人,从关爱他们的性需求做起。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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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
方刚

方刚:性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性多元、性教育、男性气质、性别暴力研究,在国内外出版著作50多部,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中国唯一成员,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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