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难以终结'被精神病'

据中国媒体报道,精神卫生法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专业律师和“被精神病”人士在接受荷兰在线记者采访时对草案表示失望,称该草案难以终结中国“被精神病”现象。

 

精神卫生法历时27年呼之欲出
据中国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消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

据官方通报,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稿针对一审稿作出三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相关规定;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即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无权提起重新鉴定。

除此之外,为保障患者权利,二审稿还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精神障碍患者或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规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可提请诉讼。

专家:中国”被精神病”现象严重
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在此期间,中国大批社会活动人士、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被强制送治精神病院的报道屡见报端,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否彻底终止“被精神病”现象么?

深圳一家公共卫生和精神卫生领域的非营利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机构”的负责人之一黄雪涛律师告诉荷兰在线记者,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争议较大的条款,如“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精神障碍鉴定回归医学鉴定,这些是立法的进步,有利于消除外界对精神鉴定性质的误解。

尽管如此,黄雪涛认为草案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首先,对于精神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医生来决定可能会导致医生权力的滥用,因为对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是医生能够决定的,精神病收治不应停留在单纯的医学判断层面;其次,二审稿规定“患者”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这意味着与“患者”有利益冲突的近亲属可能会滥用送治权。

针对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将“被精神病”当成对付上访者等人的工具,黄雪涛表示这一现象在部分地区严重,“最重要的是被送治人应享受基本法律援助的权利,有行为能力者可自主委托代理人,无能力自主委托的,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黄雪涛告诉记者。

“被精神病”人士:对草案表示失望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稿一经公开立即引发中国民众热议,那么,那些精神正常却被强制送治精神病院的受害者们是如何看待草案的呢?荷兰在线记者电话采访了今年6月一度颇受媒体关注的“自由恋爱被父母强送精神病院剥光接受检查”事件的当事人陈丹(化名)女士。

陈丹是在北京工作近十年的女工程师,因为婚恋分歧,2012年6月5日,陈丹被自己的父母和雇来的四名蛮汉强行扭送至北京回龙观医院,在她被非自愿留院“观察”近72小时期间,她被要求脱衣到一丝不挂,强制接受各种“身体检查”。经该医院三级专家鉴定确认陈丹无精神病后,陈丹被释放出院,并向北京警方报案。

“事情已经过去2个多月了,但是派出所一直拒绝立案,我向辖区的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同样被拒,上周我不得不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可能还要再等一、两个月才会有答复”,陈丹首先向记者介绍了事态的进展。

在谈及最新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刘丹对二审稿表示失望。她认为二审稿对于那些“被精神病”者保护不够,因为他们法律救济的途径非常有限,另外二审稿还过分保护了医院和送治者的利益,“我担心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部法律的漏洞去伤害更多的人”。

刘丹最后向记者透露,自己近日还和中国各地的一些“被精神病”人士一同建立了 “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这一网络旨在关注精神科权力滥用,倡导(疑似)精神病人的人权,为过去、现在或可能被强制送治人士提供必要协助。

“我现在最大的心愿是希望立法机关能够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出发点,尽快填补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不再让发生在我身上的悲剧重演”,刘丹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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