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频频使用通奸一词

潘绥铭:“通奸”一词被频频使用说明啥?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最近,在开除贪官党籍的公告中,“通奸”这个词被中纪委频频使用,颇为吸引眼球。其实,据说最近这些年来,党员被处分的,除了因为贪腐,最多的就是因为通奸了。这下可好,两件事干脆被相提并论了。

这就带来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自从1949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法律里,从来也没有“通奸”二字,更没有通奸罪。就连中纪委自己也承认,它仅仅属于“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因此,中纪委把贪官“移送司法机关”,包括不包括把“通奸”也移送过去呢?

第二,中纪委把通奸解释为“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这就是说,未婚者、同居者、离婚者和丧偶者,即使跟别人有性关系,也都不能算通奸;即使对方是在婚者,那也是对方在通奸,而自己则不是。更有意思的是,同性恋不能结婚,所以他/她们想通奸也不可能。

说实在的,我真被弄糊涂了,怎么会出现这样一条专门管束已婚异性恋党员的纪律呢?他/她们的“性”不是最正常的吗?呜呼,正常=顺从,原来如此!

第三,贪官之所以招人恨,是因为他们侵占了纳税人的共同财富。可是他们的通奸,侵犯了人民的什么呢?难道贪腐本身还不够可恨,还必须再用通奸来“加臭”?

第四,他们是因为通奸才成为贪官的,还是因为成为贪官才通奸的?非要把两者放在一起说,难道真是企图把对贪腐的愤怒导向仇恨通奸吗?

当然,这四个天问,别指望得到回答;权且当作思维练习吧。

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党纪为什么非要惩罚通奸呢?如果说,党员应该是道德楷模,那么中国人的道德何其多,从孝顺父母、夫妻和睦一直到不要随地吐痰,哪一个道德不需要楷模?为什么单单拿“性”来开刀呢?

这其实是一种失误。政党政党,靠的是整个党的政治纲领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党员个人的私生活应该是无关政治、无伤大雅。如果靠私德来支撑公信,那就是把政党给降格了。

现在是21世纪,中国性文化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此专门地、刻意地突出“通奸”的做法,不仅可能把“先进性”蜕变为“复古主义”,而且完全是自己给自己念紧箍咒:党员个体的通奸只会越来越多,这将何以面对?

鄙人不是党员,也不是瞎操心。我所警惕的是:近来,“性的原教旨主义”的反攻倒算甚嚣尘上,会不会乘机把“惩罚通奸”作为突破口,一直扑向“小三”、“二奶”,再窜犯任何一种婚外恋,乃至践踏婚前性行为。甚至,任何一种“性少数”会不会也被殃及池鱼呢?

这绝不是杞人忧天。君不见,民间把这叫做“情人”、“傍家”、“老铁”,颇具褒义。官方以前也仅仅使用“不正当关系”的温和说法。可是现在,却被恶狠狠地直斥为“通奸”,而“移送司法”的说法则强烈地暗示着“设立通奸罪”的蠢蠢欲动。尤其是,这种“通奸为因,贪腐为果”的强烈导向,已经透射出“万恶淫为首”思潮的狰狞面目。

我是文革的过来人,不想在晚年再“受二茬罪”,特书此文。愿我们保佑自己,赋权自己,担当自己。

(原题:“通奸”火起来啦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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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潘绥铭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终身致力于运用社会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性现象、性文化与性问题;曾被媒体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性学教父”、“麻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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