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话语权与贞操观

“处女情结”的陈腐道德观固然应该受到挑战,但对于性道德的标准是什么、标准由谁来定、女性群体如何挑战主流父权道德观等问题,答案却远非一句改变旧道德观、提倡身体解放就足够的。在某种程度上讲,提出这些问题、丰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也许比给出一个标准答案更有意义。

关于性道德的问题,目前国内已有不少讨论。近日,2012年十大性与性别事件评选结果出炉,“女硕士涂世友网晒贞操”入选。不久前,社会学家李银河也发表博文探讨女人是否能够同时爱上两个或者多个男人;荷兰在线也于近期转载了性学家方刚的一篇名为《贞操观使女人堕落》的文章。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批判了禁锢女性身体自主权的贞操观,提出女性婚前性行为、同时爱上两个或多个男人并非道德败坏的行为。两位学者也不约而同地抨击了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而女性却要遵守三从四德的不对等的性道德观。特别是方刚在文中重新定义了“堕落”女性,号召中国女性解放身体,享受性自由。两篇文章结论认为,如果男性无需守贞,女性也无需有这样的义务。

两位学者的观点极具冲击力,也颇有启发性。然而笔者认为,两位学者争取性别平等的姿态固然重要,但平等权利的标杆是什么,以及女性如何对自己的权利做出选择,却是在争取平等权利的过程中更加值得思考的问题。

矫枉过正?

男性拥有的权利女性同样也应该拥有的观点很容易就让人联想起女性主义关于平等权利的诉求。的确,这种诉求也是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目标之一。从第一波女性主义浪潮争取普选开始,女性对平等的诉求已延伸到了教育和工作机会、家庭责任、身体自主权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对平等的追求贯穿于女性主义运动的始终,这种诉求也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下去。

也许正是因为对平等权利的不断追求,feminism一词在中国也往往被译成女权主义。这其实是对女性主义的片面理解。平等权利固然重要,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女性主义者内部也开始对这种平等诉求进行反思。特别是以Luce Irigaray, Julia Kristeva和Helene Cixous为代表的法国女性主义学者还提出,应该把性别差异(sexual difference),而非性别平等(gender eqaulity)作为女性主义运动的新诉求。理由很简单,以往女性主义对平等的追求往往以男性的既有权利为标准。无形中这也将男性看做是一种常态,而女性则是这种常态的一种变异。这一观点在宗教或是弗洛伊德的哲学里都有反映。圣经开篇创世纪中,女性祖先夏娃由亚当的肋骨做成;而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则认为,女性是缺少了阴茎的、不完整的男性。

把男性作为两性的范式所求得的平等,实则是对女性的不公平。这种做法忽视了男性与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实际是将女性变成男性、消除了女性的特殊性。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许多女性主义者开始不再一味追求女性和男性的平等。她们认为男性不该成为女性的标准,也不应该成为普世的“人”的标准。取代平等诉求的是更深层次的思考:什么是人?什么是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普世的“人”是什么性别?性别差异(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差异)又体现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不仅有助于争取两性的平等,也有能够改变以往男性享有的不合理特权,以及由父权社会制定的不合理道德标准。

此外,以Irigaray为代表的女性主义学者还主张从哲学的层面强调性别差异。在西方哲学中,“差异”(difference)长久以来一直有异态、非正常、非规范的引申义。女性异于男性,也就意味着女性不如男性,理应成为男性附属。Irigaray主张把性别差异看做一种存在论。她认为女性的差异不是男性的异化,而是一种存在形态。男性是人的一种存在形态,而非唯一标准。而在哲学和社会的发展史中,女性、以及包括女性在内的非男性存在形态往往是缺失的。因此,认可差异,接受差异、尊重差异的诉求也有助于消除歧视、帮助边缘化人群融入社会,从而也有利于多元化社会的形成。

如果用这样的一种视角来反思贞操观,那么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也应该可以的论点就很难有说服力。无疑,在当今社会,有没有性伴侣,有多少性伴侣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女性如果愿意,当然可以有多名性伴侣。但这种权利的来源不是因为男人已经拥有这样的权利。三妻四妾本身就是封建社会奴役女性、把女性作为男性和家庭私有财产的一种不合理制度,本身就应该受到批判。用这样一种制度作为为女性追求平等权利的论点不仅不合理,而且是对女性主义精神的误解。女性不同于男性,而女性的性需求、性权利应该由女性自己根据自身情况来实践。不论这样的实践是否应该有标准,是否应该用一种道德观来束缚,它都不应该以男性作为标准。

女性声音何在?

诚如两位老师文中所言,女性对如何使用自己的身体,是否发生婚前性行为以及爱上多少男人等问题所做的选择无须受到父权社会道德标准的约束。但是,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或者可以爱上多个男人并不意味着女性必须如此。她们应该有其他的选择空间。那么,如果有女性的选择正好符合了父权社会道德观的标准,她是否就如方刚所说的那样是“堕落”女人呢?

两位老师都在文中表示,传统、道德标准、文化等都是社会构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为制定的。那么,反对这些陈腐道德标准、文化霸权的观点其实也是一种社会构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是非对错之分,虽然我们普遍接受传统贞操观无益于女性解放和社会发展。方刚老师虽然在其文中抨击贞操观,但他的文章把坚守贞操观和支持性自由的女性对立起来,将两种都原本不应该受到道德标准束缚、没有真正意义上是非对错之分的选择划分出了好坏。这其实是剥夺了女性的一种选择。

给予女性一种选择,并不意味着另一种选择是错误的。在英国殖民时代的印度,英国殖民统治者者认为寡妇为死去丈夫自焚殉葬是父权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于是规定将其废除。女性主义学者Spivak一个多世纪后撰文对这一举措进行反思,认为殖民统治和父权统治下的印度女性无法让社会得知自己的观点,而精英学者们往往忽视她们的观点。方刚老师在其文中也认为有些女性为守贞辩护的观点不值一提。认为她们为父权社会洗脑。他写道,“虚伪的道德观、肮脏吃人的性观念,已经深入我们的骨髓,内化为我们自身的欲求,真正成为了我们以真实的内心向往的东西。我们不复能考察它的起源,更不可能认清它毒害我们身心的真面目了。”

类似的讨论在当前欧洲社会也还在继续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就是穆斯林女性是否应该佩戴面纱。2010年法国政府通过法令禁止在公共场合佩戴遮盖面部的服饰,其中包括穆斯林女性的传统服饰。虽然西方有不少观点认为头巾象征妇女权利被剥夺。她们不能男性拥有同等的坦露面容的自由,但依然有不少穆斯林女性佩戴面纱上街抗议法国政府这一决策。

穆斯林女性争取佩戴面纱权利的行为不能用受到父权道德洗脑这样的论点一笔带过。是否佩戴面纱不仅与传统、宗教有关,还关系到女性穿着、信仰自由,以及少数族裔女性在西方主流社会中自我表达的权利。这种选择的自由是很难用一种道德标准来评判的。评判的结果也往往是对女性自由和权利的束缚。同样,女性也可以有许多理由坚守自己的贞操,这可能是对一种道德的认同,宗教信仰,或者是对爱情的忠贞,她甚至可能是无性人群中的一员。社会应该给予女性进行这样选择的自由,而不是用某种特定的道德去限制这样的自由。

当然,给予女性自由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选择都是同样适合女性的。但什么才是适合的并不应该由某一标准来定。“适合”的标准也不应该是普世的,可以适用于任何时刻。虽然很难给“适合”定一个标准,但是丰富女性的选择、包容不同观点、让女性获得更多受教育和获取自由信息的机会无疑可以帮助女性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长久以来,女性不断被告知女性应该是什么样子,她们应该如何按照社会的要求使用她们的身体,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虽然也有学者、开明之士提出过性别平等、女性解放等观点,但我们依然应该反思女性是否在这一过程中被学者或是决策机构代表了。尊重女性的选择,给她们做出不同选择的空间,就不应该急于用一种标准去评判她们。这也应该是学者们和公共决策部分应该努力的方向。只有通过维护自由表达的权利,女性的差异才能得到体现,超越与男性平等的性别平等才有可能。

(本文作者:陈洁瑜 留荷女性主义学者)

(独家供稿,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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