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性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样的关系?

21世纪以来,性权利(性人权)的概念与意识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但是在60年来的意识形态的长期统治下,许多反对性权利的人,总是抬出“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等”的所谓理论来对抗个人的权利。

这些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能够获得性权利,必须首先是尽到了某种义务;而这个人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也必须履行某种义务。否则就是“只要权利,不尽义务”,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

尽管许多普通的中国人并不清楚地知道这种理论,但是他们在看待性方面的各种问题的时候,却常常不自觉地运用着它。甚至就连中国的立法者也是这样思维的,例如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就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其中的逻辑很清楚:如果你不忠诚了,那么你就丧失了自己的性权利。

要纠正这种流传甚广的错误认识,必须分成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性权利绝不是政府或法律所赐。性权利与生存权一样,是一种天赋人权,人人生而有之,不需要任何先决条件。否则,人就变成了牲口,只有靠主人的恩赐才能存活。

第二,权利与义务绝对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而是谁产生了谁的根本问题。性权利从来就是,而且永远都是第一性的和本源的。如果说“只有履行了义务才可获得性权利”,那么这就是赤裸裸的奴役。

第三,该向谁尽义务?如果说“只有遵守《婚姻法》,才有权利过性生活”,那可就是背道而驰了,因为政府、法律和任何一种婚姻制度,都仅仅是公民的仆人,都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性权利,而且公民有权去修改之。

归根结底,个人的性权利所产生的唯一义务,就是不得损害任何其他人的相同的性权利,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这种相互关系,仅仅存在于公民与公民之间,与政府和法律无关。尤其是,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挟政府或法律之威来强迫另一方,只能协商解决,合则聚,异则散。

因此,“夫妻相互忠诚”绝对不是公民遵守法律的应尽义务,而是两个公民的性权利之间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如果协调失败,那么只有分手才能最好地化解两个平等的性权利之间的冲突,而绝不是什么“立法惩罚第三者”。

(本期专栏作家:潘绥铭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潘绥铭
潘绥铭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终身致力于运用社会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性现象、性文化与性问题;曾被媒体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性学教父”、“麻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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