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试管婴儿法律歧视女同性恋者

在荷兰的每个人都有权接受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另一回事。有关试管婴儿的法律是复杂的并对女同性恋伴侣带有歧视。同性恋权益组织COC和平等对待委员都希望对这项法律进行更改。

莱顿大学医学中心上个月拒绝为一对来自Voorschoten女同性恋伴侣实施体外受精。塞莱达(28岁)和阿利达(23岁)被告知,只有异性恋夫妇才能接受体外受精,她们不能,因为她们是同性恋。那里的医生还说,如果她们中的一人和精子捐献者佯装成异性恋夫妇一起来到医院,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精子银行
2003年出台的《身体材料安全与质量法》将体外受精中一名男性配偶或伴侣的精子和一名“非匿名的捐献者”(如好朋友)的精子区别对待。在对异性恋夫妇实施体外受精时,男性配偶或伴侣的精子无需被送往精子库来接受疾病检测。而在对女同性恋配偶或伴侣实施体外受精时,精子一定是来自第三方,根据上述法律,精子一定要接受检测。这也同样适用于那些丈夫不育的异性恋夫妇。

因为莱顿大学医学中心内并不设有精子库,所以两名女士的要求就遭到了拒绝。这家医院本可以寻求与一家精子库合作,然而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许多其它的医院已经一起合作或拥有自己的科研设施了。

歧视
塞莱达和阿利达就此向平等对待委员会投了诉。平等对待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芭芭拉.博斯还不愿意对这件事做出评论。然而,委员会还是给出了一个有关2009年的一宗投诉案的解释。那宗投诉案涉及莱顿的同一家医院被一对女同性恋伴侣投诉。当时该委员会裁定,很难怪罪医院,医院只不过是遵守试管婴儿的法律而已。只不过医院在实施的时候,无意间对女同性恋伴侣造成不利。

“在上个案子中,我们意识到法律规定使得女同性恋伴侣接受体外受精更加地困难。我们认为当时起草法律的时候,没有人意识到实际的后果将会是什么。”

COC的Philip Tijsma认为,那两名女士向平等对待委员会投诉是对的。“无论如何,医生确实明确地告诉她们:他们不会对她们实施体外受精,‘因为她们是女同性恋’。” Tijsma先生认为,莱顿大学医学中心应该尽更大的努力来寻求和一家精子银行合作。

第二议院
然而据Tijsma先生称,造成这种局面罪魁祸首是带有歧视的法律本身:“这使得女同性恋伴侣接受体外受精更加地困难,因为捐献的精子必须接受检测。这一规定应该被改变:取消这种检测。”

Tijsma先生认为,根本无需在精子来源上作出区分:“检测试管受精已经到了一个漫长过程的最后阶段。这个时候接受体外受精者和捐精者间通常都已建立起了一种信任的关系,这意味着检测是没必要的。如果精子有什么问题,总会被发现的。” 毕竟,异性恋伴侣也可能有外遇并感染性传播疾病。因此有关他们的精子无需被检测的规定是错误的。”

平等对待委员会和COC希望卫生大臣艾迪特.斯希普斯更改法律,以消除这种区别对待。问题已经在第二议院中被提出,然而直到现在卫生大臣还没有予以回应。

等候名单
目前,塞莱达和艾丽达正在考虑换一家医院接受体外受精。然而由于长长的等候名单,这一切并不那么容易。另外,由于男人们不再被允许匿名捐献精子,捐精者也比以往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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