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关注性别暴力中的女性,会固化女人是弱者的偏见,而刻意保持中立又会忽略现实中性别问题,该怎么办呢?

荷兰在线特约撰稿 文 | 岳韬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有35%的女性曾遭受肢体或性暴力,性别暴力已然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2011年通过的《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的国际条约。它认为针对妇女的暴力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强调了女性相对男性更脆弱的社会和文化地位。

从这一角度出发,各签署国多采用性别敏感的政策来应对家庭暴力,即认识到男女性别的社会差异,认为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采取更多针对女性的反暴力措施。

荷兰是《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签署国之一,但荷兰的家暴政策却引入了一定的性别中立政策,即推行去性別化的语言和社会政策,避免根据性別來区分性別角色的想法。它用去性别化的术语定义家暴受害者和施害者,将家暴纳入更广泛的刑事司法议题之中,并入普通公共卫生项目。它规定家庭暴力属于刑事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不受性别影响,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使TA们免受痛苦和伤害。

2020年初,欧洲理事会相关专家小组发文分析了荷兰的性别中立政策,指出该政策并未意识到妇女是遭受性别暴力的高危群体。专家们担心,如果由缺乏性别意识和敏感度的人员去执行性别中立政策,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变相导致妇女再次受害。在欧洲理事会发声之前,联合国、荷兰人权研究所,及不少非政府组织就已经对荷兰缺乏性别敏感的家暴政策表示担忧,指出若完全采用性别中立的政策,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

不过,也有很多人认为采取一定的性别中立政策是有必要的。他们认为,在家暴政策中强调性别差异只会固化“女性是弱者”的刻板印象,与性别平等的诉求背道而驰。同时,一味地采用性别敏感政策也会将男性性少数群体推入一个模棱两可的境地,让他们在遭受暴力时因处于政策夹缝之中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那么,性别敏感和性别中立的家暴政策到底有何优缺点呢?荷兰在制定家暴政策时又到底该怎么做呢?让我们来看看对这两种角度的详细分析。

支持性别敏感:

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结构性暴力

2014年,欧盟基本权利机构(EU Fundamental Rights Agency)的数据显示,在荷兰,45%的15岁以上女性遭遇过暴力,26%的女性有被跟踪的经历。2015至2019年,近75万的荷兰成年人在家庭环境中遭受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其中半数以上来自配偶或前配偶。如果将精神暴力囊括进去,这个数字还会更高。在这些已知的案例中,近五分之一的家暴是结构性的,也就是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都在发生;受害者中女性约占65%,而且这个趋势不见好转。

针对女性的家暴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歧视、落后的文化和家庭传统,以及瘾君子在滥用药物或醉酒后施暴等。这几种情况在荷兰都存在,其中,最后一项所占比例最大。而在受害者中,穆斯林女性、残障女性和老年女性的比例是最高的。由此可见,无论家暴是由于传统观念引起的,还是因毒品或酒精引起的,受害者集中于弱势群体。且她们中的大部分人因为害怕遭受更多的暴力而不敢报案。

家暴给她们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即便她们得到帮助后远离了施暴者,家暴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也会伴随她们很久。这时,如果庇护所实施性别中立的做法,受害者们往往会因为心理创伤而拒绝居住。她们的恐惧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曾有肇事者伪装成受害人进入庇护所,对真正的受害人继续施害。此外,性别中立的政策会让专门服务于女性受害者的组织和庇护所失去资助,从而削弱妇女组织的影响力,导致它们无法为女性受害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家暴是性别犯罪——这点是毋庸置疑的,”社会活动家Polly Neate说。这并非说男性就不会遭受暴力,而是说针对男性和女性受害者的政策需要有所区分,一刀切的方法对谁都不好。尽管荷兰政府签订了《伊斯坦布尔公约》,近年也在政策的执行中引入了部分性别敏感做法,如提高女性警察的比例、培养专门处理女性和儿童涉性案件的专业警察、在对家暴庇护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引入涉及性别敏感的案例、在家暴调查过程中保护女性受害者的隐私等,但是这些做法还远远不足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当家暴被定义为行政或法律问题,政策的重心就会从保护受害者转向惩罚施害者。在这样的框架下,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文化背景难以被囊括进政策制定中去,使相关政策无法全面帮助到女性,无法解决结构性问题。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家暴,就必须把它定义为性别问题,从女性视角出发,给予她们特殊的体谅和关怀。

支持性别中立:

引入性别维度只会固化偏见

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的Julie Goldscheid、墨尔本大学法学院的Dianne Otto等多名女性法律专家都曾表示,将性别视角引入法律和政策,表面上是在保护妇女,实则会使妇女更加脆弱和被动。“女性是弱者”的观念早已根植于我们的社会,将女性预设为受害者只会加固这一成见,否认她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与性别平等的诉求背道而驰。换一种方法说,这是对女性的反向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打破这一预设,改变社会的性别偏见,帮助女性树立起自强自立的认知——这才是从根源上解决家暴的关键。

如果将男性引入议题,我们会发现尽管男性对女性的家暴远远高于女性对男性的家暴,但不可否认后者也是存在的。即使在荷兰这样女性地位已经相对很高的国家,仍有五万多男性正在遭受结构性家暴,这个数字还不包括未成年男性。研究表明,男性出于羞耻等原因不太会在遭到家暴时寻求帮助,因此男性受害者的比例可能比我们所知的要高不少。如果把家暴的定义从肢体暴力拓宽到言语、精神和经济虐待等所有形式的“亲密关系暴力”,那么男性受害者的比例又会高很多。性别敏感的家暴政策将男性预设为施害方,将女性预设为受害方,不仅不能帮助女性自强,还会剥夺男性寻求帮助的权利。

当家暴政策的天平倾向于女性时,男性同性恋和持有男性身份认同的跨性别群体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欧洲性别平等研究院(EIGE)的调研指出,在男性群体中,同性恋男性更容易遭受亲密关系暴力,这个情况在跨性别群体中更为普遍。跨性别群体在社会的接纳程度上处于最底端。他们中很大比例的人正在遭受歧视和霸凌,政策应该去保护他们而不是因为他们缺乏话语权而忽略他们。在家暴政策中引入性别维度,很可能会将男性同性恋和男性跨性别者推入政策的夹缝中,政策执行者不知该怎么处理他们的问题,或索性把他们当作男性施害方,导致他们受到持久而加倍的伤害。

因此,采取性别中立的方法能将重点聚焦于给予所有的受害者同等的帮助,而非仅仅关注女性群体,使得针对暴力受害者的各项援助措施能够更全面地惠及社会中的所有群体,从而有效地终结全球性别暴力问题。

从权力和控制到平等和尊重:

让家重新成为港湾

家,这个许多人心目中的避风港,在某些人眼里却成了最不安全的地方。是否要将性别差异写进家暴政策是个敏感而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国际上对家暴的定义通常有两种框架:一是从性别视角出发,关注家暴背后性别不平等的结构性问题;二是从法律视角出发,将家暴定义为刑事司法问题并纳入已有的犯罪预防和安全等议题之中。荷兰是后者的代表。

然而,这两种框架并非固定不变,从上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相继制定反家暴法以来,有的国家政策朝着性别敏感的方向发展,有的则朝着性别中立的方向转变。不同国家采取哪种政策框架取决于文化倾向、行政能力、女性参政议政的程度等多种因素。

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杜鲁斯市,家暴干预组织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grams(简称DAIP)构建了杜鲁斯模型(Duluth Model),该模型用于思考社区如何共同努力发展消除家庭暴力的方式,进而提出“权力和控制轮”以及与之相对的“平等轮”。

权力和控制轮指出了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并列举8种施暴者为了控制受害者所施加的暴力方式,包括恐吓、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而平等轮则提出了8种非暴力方式,以达成伴侣之间的平等关系,包括协商、非恐吓行为、尊重、信任与支持等。

显而易见,这种平等和尊重的关系才是各国在消除暴力行为时需要努力达成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推进中,荷兰走在世界前列。荷兰对所有的家暴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其反家暴政策既保持性别中立的态度,给予每一个受害者同等的援助和支持,又会针对特定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性别敏感做法,全面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

目前,荷兰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家暴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机构、组织协同发挥各自的职能。从政府机构制定政策,到执法机关高效处理案件,再到社会组织向受害者施以援助,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荷兰近年来在处理家暴案件、缓解受害者心理创伤、减少家暴行为方面都卓有成效。

无论支持性别敏感政策还是性别中立政策,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双方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并从根源上解决家暴问题。消除暴力行为是全世界共同努力的目标。我们期望有一天,暴力行为能够得到终结,所有人都能生活在阳光之下。

荷兰家暴政策为我们树立了典范,让我们在争议和辩论中反思如何改变结构性的权利和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基于平等、尊重、非暴力沟通和文明合作的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家重新成为安全舒适的港湾。

作者|岳韬

从事商业案例开发、跨文化培训,并兼自由撰稿人和小说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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