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复之路困难重重,荷兰如何突出重围实现“土地自由”?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 文|石敬

试想一下,如果一座小岛因工业污染而荒废,如何将它成功“废物利用”?最近,荷兰人就用土壤修复技术(注:土壤修复指的是使遭受污染的土壤恢复正常功能的技术措施)做出范例。

荷兰的阿姆斯特兰小岛(Amsteleiland)在1871-1989年间曾经是大型造船厂De Amstel的所在地,相关的工业生产使得小岛的土壤和地下水遭到了污染,自造船厂关闭以后一直闲置。而小岛本身位于荷兰的黄金地带,毗邻环境优美的阿姆斯特兰市,距离首都阿姆斯特丹和世界第二大航空枢纽史基浦机场均为20分钟左右的车程。

2018年12月起,荷兰高端地产公司Nobillon联合工程公司AW groep在阿姆斯特兰岛上展开了大规模的土壤修复和地下水污染处理工作,并于2020年3月完成。接下来小岛将会被定位为豪华乡村庄园进一步开发,预计将会建造13座平均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的豪华别墅和15栋高端公寓。这也是荷兰土壤修复的成功案例之一。

荷兰是欧洲土壤修复的“先驱者”

近年来,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后的又一个重大环境问题。自上世纪起,由于工业、农业生产等一系列人为活动的影响造成土壤负荷加大,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导致粮食和蔬菜等必需品品质下降,人类居住场地受到污染,直接危害人类健康。

而土壤环境的污染却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情况,甚至通过接触污染土壤或摄入农作物的人或动物的健康状况才能发现,从遭受污染到发现问题往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比如,美国拉夫运河(Love Canal)事件中直到30年后才发现大量受害者,尤其是儿童,这直接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土壤污染的觉醒及世界范围内修复工作的开始。美国拉夫运河位于纽约州,与尼加拉大瀑布毗邻,是一个世纪前为修建水电站挖成的运河,20世纪40年代干涸被废弃。1942年胡克化学公司被允许向运河倾倒大量工业废弃物,随后于1947年买下运河作为垃圾仓库。

之后该场地在长久以来大量埋藏的有毒物质未经无害化处理、仅仅进行简单填埋的情况下,就被纽约市政府陆续进行开发,建造大量的住宅和学校。从1977年开始,这里的居民不断发生各种怪病,孕妇流产、儿童夭折、婴儿畸形、癫痫、直肠出血等病症频频发生。据“拉夫运河家园业主协会”的调查显示,业主中1974-1978年出生的儿童约56%有先天缺陷。这一事件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土壤污染公害事件之一。

无独有偶,荷兰的土壤修复也同样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痛苦挣扎。1980年,在荷兰莱克尔克市西部的一个新建居住区内地下水管破裂,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地下土壤中含大量有害化学物,它们的侵蚀作用导致了水管破裂。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住宅区建造于一处高度有害废物填埋场上方,住宅下方土壤受到含甲苯、二甲苯等有毒化学品的严重污染。事发后,政府组织对住宅下方和周边污染土壤进行了挖掘清理,从土壤中清除了1600多桶有害化学品,并进行了长期土壤治理和修复,这项工程总共花费1.88亿荷兰盾(约合6.6亿元人民币)。

莱克尔克事件是荷兰历史上第一个重大的土壤污染事件,自此,荷兰人逐渐认识到荷兰境内因历史上的工业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进行土壤修复工作。当时荷兰经历着重工业的转型,在大规模的城市振兴和再开发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土壤问题日益凸显,且荷兰同时是世界上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家之一,经济发达。

如何在寸土寸金的情况下平衡土壤安全和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成为荷兰人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一挑战下,荷兰成为最早建立土壤修复专门立法并开展土壤修复工程的国家之一,1983年制定发布的《土壤修复暂行法》拉开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在过去四十年中,荷兰在欧洲这一领域的发展中担任着“先驱者”的角色,对很多其他国家的土壤修复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荷兰土壤修复相关法案的“分水岭”

1983年的《土壤修复暂行法》为1987年颁布的《土壤保护法》奠定基础,而后者也被视为荷兰土壤修复的“分水岭”,即1987年以前造成的污染定义为“历史性污染”,之后造成的污染为“新污染”,根据污染状况的差异对修复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本文开头提到的阿姆斯特兰小岛,之前以“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历史性污染”注册在案并被限制用途,而土壤得到彻底修复后,相应的限制也被免除,小岛可作为居住区进行开发。

在1987年《土壤保护法》生效后,荷兰各界普遍认为境内污染场地的数量比较有限,因此当时土壤修复工作的目标是将所有污染土壤恢复至其原有的状态,即可以适合所有类别的土地用途。但是这种理念造成整治经费庞大和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且整治时间长,不符合经济效益要求,执行困难。之后的污染场地名录的编撰结果也显示,受污染土地数量相当巨大,完全修复回“绿地”的目标是不现实的。

因此,随后修复思路调整为“以土地未来的用途订立整治标准”(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地等),即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修复标准,不必达到土地最原始的状态。另外,对于一块污染土地,可以在短期内对重度污染地区用较快的方法,如开挖、化学法、电动法等进行集中清除。而其余部分可以在土地开发期间同时进行整治,只要不会对使用人群造成健康威胁,如使用地下水泵出循环处理、生物法、气提法等,随后进行长期的监测和可持续性管理。这样一来,修复场地可以在安全健康的前提条件下尽快投入使用。

各方联动下的土壤修复工作

荷兰土壤修复主管机关分为三个层级:中央(住宅、空间规划及环境部,简称VROM,国家公共卫生及环境研究院,简称RIVM),省政府(全国有12个省)及市政府(地方政府)。

VROM制定土壤保护政策法规,并且订立行政命令以进一步规范土壤品质目标、风险评估程序、土壤污染防治等。RIVM负责提供土壤品质目标及风险评估的量化数值与科技支援。市政府需要向所在地省政府提供需要整治场地的历史调查基本资料,场址现况调查及整治工作执行计划,经所在省政府整理后,以未来五年计划方式向VROM提报污染场址调查及整治规划,经VROM核准后拨经费。地方政府负责修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在实际操作中起关键作用。

土壤修复问题涉及土地所有者或开发者。对他们来说,如何在政府所定的法令规范下进行修复,如何开展复杂的土壤修复项目,或者其他科技研究成果的相关问题都可以从顾问公司得到帮助。工程承包商是土壤修复的执行者,具体修复过程由工程公司操作,而其中部分技术型公司掌握特定的修复技术,在修复项目中往往充当“分包商”的角色。

土壤的修复方法主要分为异位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与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在具体的土壤污染场地修复中,通常要根据污染物类型、土壤情况和地下水水位、污染场地位置和未来用途、所需时间和预算这五大要素来决定修复的方法。在修复的实践中,往往是多种处理方法,比如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相结合。

而类似于原位修复这样速度快且成本低廉的技术被大量开发出来,并被应用在油类、氯化溶剂、石棉和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工作中。荷兰也因此作为土壤修复技术出口国领跑世界。

废弃土地?不,是文化产业孵化地!

荷兰历史上的重工业和污染企业多设立在市郊或小镇上,经济转型后多数被废弃。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急剧的城市扩张和迅猛的土地需求,因此荷兰政府制定了积极的修复和再开发方针,希望通过这些项目实现其他更高的发展目标,比如解决住房、商用和交通问题、提高生活质量等。

前文提到的阿姆斯特兰小岛便是土壤修复与再开发的成功案例。另外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荷兰埃因霍温市原飞利浦工厂所在地Strijp-S,经过成功的土壤修复和再开发,这里由闲置的“棕地”(注:即因现实的或潜在的有害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到扩展、振兴和重新利用的区域)转化为商业区和居住区。每年10月世界设计界的盛会——荷兰设计周就是在这里举办的。

荷兰土壤修复再利用的另外一个著名项目是首都阿姆斯特丹市中心的韦斯特加斯(Westergas)地区。这里自19世纪起是一座煤气厂,2000年前后荷兰政府斥资5500万欧元对这里进行大规模的土壤修复和重建工作。现如今这里摇身一变,成为集剧场、影院、电视台、拍卖行、美术馆和餐饮等为一体的“文化公园”,吸引大量本地和国际的游客们前来游览。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和发展,荷兰土壤治理从一开始的“一刀切”修复到基于风险评估实施修复管理,最终建立了以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标准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和监管制度。事实上,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某种最好的修复技术,但荷兰在了解现有最好技术、生物和环境知识的基础上能开发出最好的修复策略。

中国与荷兰在土壤环境管理方面有着长久的合作关系,荷兰北布拉邦省政府、荷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国际联盟与江苏省科协、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曾在2015年组织关于荷兰土壤地下水修复工程的探索学习项目,上海交通大学曾与荷兰驻沪总领事馆在2017年联合召开“中荷土壤修复技术学术讨论会”。考虑到中国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国际间合作可以提高该领域的科技保障能力。而随着中国政府的加大投入和社会大众的日益关注,前景更值得期待。

 

作者|石敬

博士,环境技术咨询师,自由撰稿人,旅居德国、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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