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

潘绥铭:性,怎么样才叫自愿?

【编者按】关于性权利的讨论由来已久。性权利是什么、它包括哪些方面?性与性权利有什么关系?性权如何与人权相连结?荷兰在线邀请社会学家、中国性社会学研究第一人潘绥铭创作此系列,他将在三篇文章中,分私密成年、自愿三个部分向大家阐述他眼中的性权利。性交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这是一个人权的口号,当然应该大声疾呼而且必须家喻户晓。但是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却是:那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才对呢?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在任何一种性关系之中,最常见的烦恼,并不是所谓“性暴力”,而是甲方有心,乙方却无意。那这时候,双方究竟该怎么办呢?

如果说,乙方就应该无私奉献,那么,自愿原则与性权利何在?可是,如果说甲方因此就必须苦苦哀求,那么,双方还是平等的吗?尤其是,如果甲方因此而出轨,去找愿意做爱的别人,那可怎么办?无论您怎么痛骂甲方,问题其实只有一个:乙方需要这样的结果吗?如果乙方真的需要或者不怕,那当初又何必结成性关系呢?

面对这样的日常生活实践,光喊口号,意思不大。我们只好细细分析下去:

怎么样就算愿意了?

我们中国人基本上都不知道的是:至少在美国的一个判例里面,判定“违背对方愿意”的原则,已经被180度地颠倒过来了。在这个判例里,女方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不愿意”,但是也一直没有说过“愿意”。结果男方仍然被判决是强奸。

为什么?过去的推理逻辑是:没说不愿意,那就是愿意。现在翻转过来了:没说愿意,那就是不愿意!那就是被强奸!

乖乖,西方人难道不懂什么叫做“半推半就”吗?他们难道没有“欲擒故纵”这样的成语吗?可是西方的志士仁人说了:所谓“半推半就”就是压迫与屈从,受损害的一定是其中的弱者。尤其是,弱者很难对强势者说No,所以为了保护弱者,没说Yes就是No!

在现今的中国,虽然几乎人人都同意“性的自愿原则”,可是,如果真的这样来判定愿意不愿意,强势者能受得了吗?弱势者会喜欢这样吗?我们的做爱,莫非必须从双方一连串的Yes开始?

唯一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已经无法阻挡这一天的到来了。

自愿,是多大程度上的?

如果甲方愿意和乙方做爱,却不愿意在某些场景中、不愿用某种方式、不想时间很长或者很短,甚至不愿被触及某些部位;那么,这一次性生活,还算得上是双方完全自愿的吗?

在丰富多彩的做爱中,任何一点点细小的言行举止,都有可能是任何一方所不愿意的,那么这算不算“违背对方愿意”呢?我们是不是应该先把“性行为大全”都一条一条地讨论清楚,双方完全同意,然后再开始做爱呢?

所以说,100%的自愿,只存在于口号之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其实只可能规定一个程度的底线。它也许是基本自愿就可以,也许是每次都必须自愿,也许是每个步骤都必须自愿。但可惜的是,虽然差不多人人都同意“自愿原则”,却很少有人来讨论一下: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就可以算是“自愿”了呢?

其结果就是,越是尊重对方意愿的人,在性生活中就越可能手足无措;甚至有些高尚者都不知道该怎么做爱才好了。反之,越是自觉捍卫自己意愿的人,也就越发可能颐指气使,有可能走向“权利过敏”。

自愿,该如何表达?

如果甲方心里不愿意,却没有表达出来,或者没有完全表达出来,或者没有使用公认的方式表达出来,那么乙方的“违背对方愿意”还成立不成立呢?

如果甲方说:“我不说你也应该明白”,而乙方说:“你不能老是让我猜”,那么我们该如何判定呢?

尤其是,在各自为战的、私密的性生活中,我们难道可以制定出一种“公认的”、人人都不会误解的“意愿表达方式”吗?莫非每次做爱,先签字画押?

对此,目前中国所能见到解决方法,基本上都是针对那些过于明显的强暴,都是号召女性应该“大声说不”!可是,绝大多数的“违背对方愿意”,并不是公然的强暴,而是难于启齿的“不情愿”;其结果也并不是“痛不欲生”,而是只可意会的“不爽”,最多也不过是“积怨”。

尤其是,这样的“被勉强”,恰恰是发生在多少有些情感色彩的性关系之中。在如此情境之中,弱者究竟应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呢?难道弱者真的可以全然不顾现有的感情联系与人际关系吗?即使应该这样,一个弱者又如何能够学会这种独立自主呢?有人教吗?

自愿,跟爱情是什么关系?

古往今来,一切强势者在勉强弱者的时候(不是公然强暴),最通用的技巧,其实就是一句话:“不跟我做,就是不爱我”,还可以一直发展到“不做这个,就是不爱我”。遗憾的是,这一招不仅屡试不爽,而且弱者往往口服心服。

在这种情况里,“性的自愿原则”究竟应该怎么贯彻执行呢?因为有爱就可以不自愿?还是为了坚持自愿就可以舍弃爱?难道我们要退化到“唯生物因素论”,把性与爱给彻底割裂吗?甚至干脆否认世间还有爱情二字?

凡是宏大的口号,总是对人类的自私的情感不屑一顾,所以难免变成“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凡人百姓则往往觉得,在爱情中,自愿这回事可以放在第二位再考虑。如果非要说这是“没觉悟”,那么就请论证一下:爱情为什么会削弱自愿原则,又是如何削弱的?

自愿,可以反悔吗?

做爱的结果,是向着全方位发展的,喜怒哀乐,皆有可能。结果有些人常常爱说“你骗了我”。其实当初做爱,自己是愿意的,对方也没给什么承诺,仅仅是因为事态没有按照自己的希望去发展,才反悔的。即使在结成性关系之后,如果因为自己对某次性生活不满意,就指责对方“欺负人”,那就等于是反悔,等于否定了自己开始做爱之前的自愿。

当然很多人会辩解:我自愿做爱,可没自愿不爽啊。可是,谁跟您保证过,性生活次次都必然完美无缺?如果您这么想,就像做买卖只许赚不许赔一样,不是脱离生活,就是太自恋啦。

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屡屡出现?就是因为,在宣传“性必须自愿”的时候,往往只说“对方不自愿就不能碰”这个消极被动的方面,却忽视了“自己愿意就自己担当”这个人权的必然责任。结果,这样的宣传,只能是预防犯罪,而不足以促进人权。

人权,不仅应该用来防身,更应该用来自我修养;不仅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带来自己对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做的是:既不主张“一诺定终身”,也不接受“先自愿后反悔”,而是要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做爱有风险,自愿需谨慎;或者干脆说:愿赌服输!

否则,那就不叫自愿,而是强求,恰恰是违背人权原则的。

自愿,如何裁定?

曾记否,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姦出妇人口”的判定原则:有没有“姦情”,主要依据女方的陈述。如果女方说“有”,那么男方要说“无”,就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在当代西方,如前所述,在是不是强奸这个问题上,也越来越走向这个方向。

可是唯一的问题是:为什么仅仅是“出于妇人之口”呢?男人就不可能被女人强迫性交吗?同性之间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吗?

为了克服这个矛盾,我们只好修正为:“姦出弱者口”。结果,对于一个强奸案的审理,恐怕就要变成对于“谁是弱者”的争辩。

再思考深一些,平时的弱者,就一定是某一次性交中的弱者吗?小姐玩儿嫖客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多了,其中,谁又是弱者呢?

启示

“性的自愿原则”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必须掰开了揉碎了,吵够了骂完了,才有可能真在我们的性生活中得以实现。

说到底,实际上只存在于权力关系之中的那种强权与弱势之分,究竟应该不应该直接套用到日常的性关系之中呢?结成性关系的双方,究竟应该不应该随时随地“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呢?

一句话:我们究竟是要做爱,还是要作战?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更多潘绥铭的文章:

潘绥铭:性权利,该有年龄界限吗?
潘绥铭:性的私密,该争论什么?
潘绥铭:跟青少年,该怎么谈性?(组图)


 

潘绥铭
潘绥铭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终身致力于运用社会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性现象、性文化与性问题;曾被媒体誉为“中国性学第一人”、“性学教父”、“麻辣教授”。

扫码分享给微信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