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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线特约专栏)这几天“艺术娱乐”界热闹了,先是贾玲版戏谑花木兰的一个小品被某协会抗议,引发关于传统文化是否可以“恶搞”的讨论,接着,道教协会又似真似假的批判了一番陈凯歌的娱乐电影《道士下山》,指出其作品是对道教的极大亵渎。一时间,似乎“查理周刊”事件上演了一场中国式闹剧。一些评论认为,从言论自由和艺术创作的角度来看,贾玲版花木兰和凯歌版道士都不为过,没必要大惊小怪。但笔者认为,仅仅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不够的,毕竟抗议的一方言辞灼灼的认为“伤害”客观存在,即便是“碰瓷”也好,你也伤到我的“小心脏”了。
实际上,什么构成所谓“伤害”的核心才是关键。以花木兰为例,同样的恶搞,在贾玲之前并不是没有,比如我们国产电视剧就给花木兰安放过一个让她忠贞不二的男朋友,美国迪斯尼版花木兰更是把她塑造成一个女版超人。这些都是超乎传统花木兰形象的,却鲜有人批评,反而成为文艺市场化中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而如果要将这两件事情和查理周刊事件相提并论也是极不妥当的,后者触及的民族宗教情感的爆发,实实在在挑战了某些一元普世价值的霸道,用言论自由来为查理周刊做辩护实在过于轻浮。
事实上,并不是我们的文化产业完全没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两个协会作为传统文化的民间力量,也确实指出了我们当下文化产业中的娱乐化、资本化所存在的问题。文化的粗糙并不在于审美的高下,而是口味的单一。20多年前,以美国好莱坞为代表的娱乐电影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冲破了长久以来的以思想教育为唯一导向的文化艺术品类,让中国的文化艺术更加多样化了。不过20多年后,这逐步演变为另一种一元化,就是票房决定一切,娱乐成了文化艺术唯一的价值导向。娱乐至上必然导致娱乐至死,不过,反对娱乐至上不等于反对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