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恋还是性侵

方刚:“师生恋”变“性侵”事件背后的迷思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大众没有意识到一个“师生性”新闻事件的经典性。它在某门户网站的首页只停留了不到一天,便无影无踪了。此事件将师生权力关系、“最低年龄标准”等议题纠结在一起,所以,我们实在不应该浪费一次可以深入讨论的机会。

2015年7月3日,《东南快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女孩多次遭老师性侵,教师:自愿发生关系》的文章。文章还配了女孩子写给这位老师的情书。请注意,媒体已经通过标题给一个未结的案子定性了:“性侵”。

老师是30多岁的已婚小学老师,自述2013年女孩子读六年级时,二人渐生好感。老师说:女孩子喜欢他教的语文课,经常会主动给他带一些小面包、水果等食物。有一次放学后,教师接收到一条来自陌生号码的短信,让他猜猜是谁,并问他东西好不好吃。他查到是女孩子发来的。两人越走越近,2014年9月女孩子读初中时,两人自愿地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女孩子已满14岁

2015年3月,女孩子的家长知道了这件事,报警了。公安机关立案。女孩子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2000年10月31日,也就是说老师与其发生性关系的9月,她未满14岁;但是,族谱上,女生的出生时间是在2000年6月20日,而女生曾告诉老师:自己的出生日期是6月20日。于是,二人第一次性交时,女生是否达到14岁这个“最低保护年龄”,成为争论焦点。

“最低保护年龄”的荒唐性再次显现。司法纠结在女孩子是否满14岁,早出生半年,她的自愿就被认可,她的爱人便“无罪”;而如果她晚出生半年,她的自愿便不被认为,她的爱人便要以“强奸”的罪名坐牢。女孩子一定在悔恨“生得太晚”!国家权力在这里凌驾于当事人的自我意愿之上,表面是保护女性的“最低保护年龄”,此时成为伤害女性的手段,这种背离其本意的作法,却被社会舆论视为正当。早一个月或晚一个月重要,还是当事人的自主权重要?

反对者肯定会说:未满14岁的女孩子思想不成熟,无法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这样的假设,用一条僵死的年龄线,刻板化了人类的心智成长过程。试图否定14岁以下女性也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强制其进入“保护”的范畴。将年幼者归类为“无知”的,使得禁锢他们有了合理性。

一位网民便评论:“14岁,对性的了解还太少,即使自愿,也是老师利用了她的无知,她未来会后悔的。”我们不是她,为什么假定她知道的“太少”?为何假定是老师“利用”她的“无知”?成人就非常“有知”吗?成人就能够保证自己做的事都对吗?就能够保证对自己做过的事永远不后悔?我们是否会因为担心未来后悔,而放弃自己现在渴望的选择?如果我们不会,有什么权利让孩子们这样做?

女生的舅舅对媒体表示,不排除在老师的“诱导”下,女生渐渐对他产生好感。但“作为一名老师,应该正确引导孩子”。所以,在这位舅舅的观念中,“正确引导”显然不包括尊重自己的情感和欲求,而是要以年龄和角色,来压抑自己的情感和欲求。我们社会对别人的思想和行为规定了“正确”与否,只是不问当事人心中的“正确”是什么。我们假定了师生性、婚外性是错误的。

舅舅上述表态还代表了公众的另一个普遍假设:一定是有权力的人“诱导”了没有权力的人,一定是年长者“诱导”了年幼者,一定是男人“诱导”了女人。这本身便是对低权者、年幼者、女性的歧视。与之有关的一个老掉牙的说法是:师生间权力不平等。你怎么知道具体的两个人之间权力不对等?这个世界上,谁与谁的权力是绝对平等的?从新闻报道中教师的描述可以清楚看到:权力关系并非线性的。

这个过程中的另一个假设是:师生发生性关系,女学生是受害者,男老师是受益者。这同样是一种性别偏见。

一位网民评论写的是:“喜欢老师很正常,但是,要保持度!”这里透露出的一个观点是:师生间情感是正常的,但是,要遵守不能发生性关系的“度”。为什么我们对性如何恐惧?以至于它成为不可逾越的“度”?

另一位网民评论:“老师和学生做这事时,考虑过家长的感受吗?无论是否自愿,都绝不应该做。”为什么与两个人之间的爱与性,要考虑到一方“家长”的感受?这个迷思的背景是:每个人的身体和情感至少在某一时间段(如未成年期)是属于“家长”或父母的。家长控制孩子的身体和情感,似乎是理所应当的。所以,老师侵犯了女学生家长的“权利”。其实,是家长和社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教师的角色是此事件的另一个争论点。当地的“法律专家”放话了:“就算年满14岁,这个老师也应该受到道德法庭的终身审判。”法学家在强调“道德法庭”,本身便很奇葩。

当地教育部门也放话了:“不管孩子是否年满14岁,也不论其是否自愿,老师的做法都严重违反师德,需从重处理。”听起来似乎有理的论述,却忽视了:每个人都不只具有职业身份。将私生活归纳到职业角色的管控范围,本身便是公权侵犯私权。拜托,不要再说“美国人也是禁止师生恋”之类的蠢话了,美国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你怎么不跟着学呢?更何况,此案中,教师是在学生毕业后,不再具有师生关系时,才发生的亲密关系。

一位网民评论到:“虽然他们是自愿发生关系,但她毕竟是个学生,怀孕了是生下来,然后抛弃吗?还是打胎?”我想说:您想的太多了,先考虑好自己意外怀孕,是生下来还是打胎吧,不要替别人操心了。人家可能已经非常了解安全的性行为,为什么要上来假设人家的性爱是不安全的呢?我们内心是否可以阳光一些?

我们建构出一种“想象的脆弱”,进而确定了“必然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多样性被无视,行为主体的权利被忽视。对于“未成年人”,我们用“保护”的牢笼将他们囚禁;对于成年人,我们用“道德”的大棒将他们殴打。无论我们怎样自我辩解,都无法掩饰根源上是基于对“性”的敌视。我可以称之为“恐性症”吗?

利于“未成年”,利于“性”,主流社会非常轻易地便动员起非理性的社会情感。社会舆论表面上谴责教师,实际上更在惩罚女学生。套用前述网民的句子:“你们这么骂她的爱人,想过她的感受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舆论暴力强化了性规训的社会压力,使得未来拥有相似关系的情爱双方不敢越雷池一步。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未成年人的延伸阅读:
中国少女怀孕的“元凶”到底是谁?

方刚
方刚

方刚:性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性多元、性教育、男性气质、性别暴力研究,在国内外出版著作50多部,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中国唯一成员,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

扫码分享给微信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