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评中国扫黄运动

李银河:对于性交易双方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荷兰在线特约专稿)近来,新一轮扫黄从东莞开始,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开,公安部为此发了通知。其实,各地这三十年一直在扫黄,从来没有停止过,只是成效不大而已。这次扫黄因为一开始就在争议声中进行,效果跟这三十年相比会怎样,还很难预测。从东莞已经开始撤换领导来看,应当比过去判洗浴中心老板死刑(一直到90年代还有多起淫媒被判死刑的案例,如此重刑世界罕见)有效一些,一些地方领导为了保住职位,会加大扫黄力度。但是估计这次扫黄不会有淫媒被判死刑了,所以,无法根除是可以预料到的结果——连死刑都镇压不住,何况这次都不会判死刑?

我认为,我们应当改变对于性交易活动的处置和治理的基本思路,令其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状况和日益扩大的性交易活动规模。

首先,应当改变对性交易活动的定性。中国现行的卖淫法是根据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社会状况制定的,那时,性交易被定性为旧社会的社会病,社会毒瘤,是统治阶级有钱人欺负糟蹋剥削贫苦人民、底层妇女的行为,所以当时关掉妓院,枪毙了一批恶霸老鸨,救妓女出苦海,为她们治疗性病,教她们学习纺纱,全都改行去当了纺纱工(注意,并没有对妓女实行劳教罚款)。当时,共产党是把这些妓女当阶级姐妹来教育挽救的。

到了21世纪,性交易活动的性质已经改变,其中阶级压迫剥削的成分已经改变,性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自愿入行的,消费者也都变成普通工薪阶层的人。如果细分,色情服务业的消费者人群可以被划分为两大人群,一群属于“锦上添花型”,有闲钱,很多人有婚姻,只是想增加一种消费方式,就像洗澡按摩跳舞唱歌一样;另一群属于“雪中送炭型”,多为贫困地区找不到老婆和进城打工没有城市姑娘愿意嫁给他们的贫苦民工,他们掏钱只是想购买一点满足身体基本需求的性服务而已。

在这一变化发生之后,根据60年前社会状况制定的卖淫法就显得定性失据,力不从心了,30年来依据这一法律一直在做的扫黄严打也就变得全无效果。对当今性服务业的大量社会学调查(包括其规模,成因,运作方式等)已经表明,我们应当根据社会现实为性交易活动重新定性了:它是社会上一部分公民格调不高的低俗行为,如果这位公民是已婚人士,还违反了婚姻道德和忠诚承诺。在理想的社会中,人的性活动至少应当是平等的,自由的,如果是因为爱情而发生的,那么甚至是高尚的,美好的;它不应当是用来做交易的,无论是用性服务来赚钱还是为性服务付钱都是低俗的,令人厌恶的,令高雅的人们所不齿的(这样说时,我排除雪中送炭型的性交易,他们更多是可怜,而不是可恶)。

其次,根据对性交易的这一定性,处置办法应当是以批评教育为主。因为如果定性为违法犯罪,那就需要逮捕劳教罚款;如果只是低俗的行为,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对性工作者的劳教和对嫖客的罚款办法是不合理的,也是完全失效的。它没有制止住人们的性交易行为,只是抬高了性服务业的价格。目前的卖淫法不仅没有效果,而且有负面效果——造成黑社会(性交易转入地下之后的必然后果),警察腐败,官员腐败(淫媒要打点警察和官员)。如果对性工作者只是批评教育,那他们就不必去找黑社会保护,遭到侵害后敢于报警,也不必受淫媒的剥削了。

第三,根据对性交易的这一定性,我们的治理重点会转向对性工作者的帮助和挽救。例如帮助他们治疗性病,敦促他们定期体检,为他们开办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技能的培训班,为他们提供在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等等。下这种功夫,才有可能从整体上降低从业人员规模,最终达到消灭性交易的目标。

经过文革和连续不断的运动,这个社会的氛围已经够暴戾的了,人与人之间缺少友爱平和的心态,一个个全都以邻为壑,你打击我,我打击你。对于杀人抢劫这些有受害人的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彻底扫除,而对于性交易这种两厢情愿并无受害人的行为就不必如此严酷地打击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把性交易这种虽然格调低俗但是周瑜打黄盖打的愿打挨的愿挨的行为搞得那么险恶,好像是什么滔天大罪似的(万恶淫为首?可是,性欲不过是人的一点点可怜的欲望而已,怎么就成了恶了?)。

我们只需要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自由平等的性活动,批判所有这些格调低下的用来做交易的性活动(包二奶也属同样性质),把性交易活动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就可以了,让那些性工作者和性消费者为他们自己的行为感到脸红,鼓励他们尽量去寻找自由平等的爱和性,让自己脱离这种低俗的趣味,尽其可能去做一个高尚的人,拥有高雅而美好的人生。

大家冷静下来好好想一想,性交易活动是不是也就仅此而已,有必要搞得如此杀气腾腾剑拔弩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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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
李银河

女,1952年出生于北京。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性别和性。曾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50位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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