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奸罪,一段被遗忘的历史

最近在搜寻57年右派的档案时,发现了几份关于鸡奸罪的历史材料,三份档案,一张照片,其中最完整的是一个叫做朱寿卿的档案。

朱寿卿,湖北汉阳县人(今天的武汉市蔡甸区,当时属孝感专署),出身贫农,初小文化程度,家住江岸区解放南路24号。解放前,曾是民国时期汪伪政权的三等警。建国后在湖北带钢厂工作,先后为带钢厂的轧片工和检验员。

在朱寿卿申请加入了工会的材料中,有一张黑白一寸照片,国字脸,细长眼睛,五官端正,头发浓密,穿一件当时式样的白衬衫,绝对不难看的路人甲的样貌。1952年8月15日,他加入武汉手工业工会。

1958年朱寿卿“因同性关系”被江汉公安分局逮捕,这一年他43岁,比较幸运的是,只是被拘留三天。时隔近20年,1977年12月9日,已62岁的朱寿卿因鸡奸案再次被拘捕,武汉市革命委员会提起公诉,“78阳法刑字第9号令”上写着:“被告朱寿卿自1965年以来,在本市公共娱乐场所和人较多的地方,以流氓语言和流氓动作,接触社会上身染恶习的人。先后在文化宫、公园、公共厕所、菜棚以及他人家中与万惠安(已判刑)等十余人搞鸡奸流氓活动。更加恶劣的是以少量金钱和粮票为诱饵,对一名在校学生进行多次鸡奸。被告朱寿卿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一贯与他人搞鸡奸流氓活动,败坏社会风尚,危害社会治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流氓犯罪活动……”

朱寿卿最后被判了多少年,在现有的材料里没有看到。一般来说,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管制三个月是最轻的主刑。因为朱寿卿属于惯犯,所以量刑会更重一些。另外一份鸡奸犯案犯的档案显示,四川兴文县人、时年30岁的陈保平1962年因为盗窃和鸡奸罪被处以9年有期徒刑。



因鸡奸罪被逮捕据说在文革期间以及文革后全国严打期间很常见,曾经采访过一位福建的同性恋者的母亲,她回忆说对同性恋的认识最早就是来自70年代枪毙犯人的公审大会,总是会在一群脖子上挂着大牌子的反革命、杀人犯等犯人中间,看到有人的牌子上面写着鸡奸犯这样的字样,“当年并不知道什么是鸡奸,就知道这是很不好的事。”她说。

70年代以前大陆出生的人对同性恋的了解大概都是因为鸡奸罪、流氓罪犯人的宣判。画家陈丹青曾经提到:“小时候遭遇文革,经常看大街小巷贴着枪毙人的名单,前面是‘现行反革命’,最后总会有一两个‘鸡奸犯’。即便是不懂鸡奸犯是什么含义,但同性恋的印象深深根植在那一代人的记忆里。” 

文革之前,中国大陆对于鸡奸罪并不给予严苛的惩罚。1957年3月19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子自愿性交行为双方应否负刑责请示最高法院:“黑龙江牡丹江虎林县发生男劳改犯李××与李××双方自愿进行性交行为(鸡奸),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自愿鸡奸严重地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双方均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行为,属道德规范,应给行政处分,不应负刑事责任。两人自愿互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建国以来第一个明确关于同性恋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不办罪为宜。”

以往论及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时,会得出结论认为接纳程度很高、歧视并不普遍,比如张在舟所著《暧昧的历程》对于中国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提炼为“暧昧”一词。但1949年后情况并非如此,建国后同性恋被视为“封建残余”,它与一夫多妻、卖淫嫖娼等其他不结婚的和不正常的性行为一起被铲除出中国的公共话语空间。毛泽东时代关于同性恋的记载非常稀少,并且破碎不全。同时相关机构也开始对一切参与同性恋行为的人进行迫害,同性恋行为参与者都被指控为犯有鸡奸罪或者流氓罪。类似我所看到的档案中陈保平、朱寿卿、朱振华的情况的并不少见,有人因为肛交而被枪毙。顶图跪地的朱振华名字上被打了一个叉,这种叉当时或者代表着对于犯人的人格侮辱,或者另一种可能——执行枪决时才在名字上打叉。

毛泽东时代,整个中国社会以家和工作单位将其作为基本的社会单元,赋予其以极大的优越性,非婚姻关系的性爱参与者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一样,都会被全社会排斥无处容身,前者被称为流氓,后者被称为盲流,一旦被主流社会抛弃,下场会很凄惨。

文革结束后,流氓罪这个界定很不严谨的罪刑,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随着1979年刑法的制定颁布,作为法律确定下来。“当时,正值十年动乱结束后,人们痛定思痛,如果一个国家要进入正常状态,不建立起必要的法律制度是不行的。所以,在1979年,国家首当其冲便是制定了五部重要法律,其中就有《刑法》。”参与制定这一部《刑法》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苏惠渔曾回忆道。

该法第160条对流氓罪作了简要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中,因为立法笼统、内容宽泛,“流氓罪”同“投机倒把罪名”和“玩忽职守罪”,被称为“三大口袋罪”(意为什么罪名都可以往里装)。一般的打架斗殴、男女关系不检点或是同性恋等行为(“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即可定罪),都容易被司法机关当作“其他流氓活动”,定为流氓罪。1983年开始的“严打”中,流氓罪的刑罚往往可以判处死刑,被极度扩大化。 

直到1997年,中国新刑法才删除了过去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从而实现了现实中的同性恋的非刑事化,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私下性行为,不属于法律干预范畴。鸡奸罪逐渐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堕入历史的尘埃。而那段历史逐渐被世人遗忘,成为历史记录和学术研究方面很少被触及的一个盲点。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放倒爱
放倒爱

无名记者。生于70年代末。中国艾滋病、性工作者和性少数人群的旁观者。徘徊在婚姻边缘。以思为马,与梦为邻。

扫码分享给微信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