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报复社会谁之过?双重歧视作祟

 近日,一则某中国航空公司机长闫某蓄意传播艾滋病的新闻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爆料者称闫某此举系报复社会,权威专家表示,恶意传播艾滋病毒事件近年虽然减少但依旧常见,此类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对艾滋病人的偏见和歧视。

高中生发帖曝机长恶意传播艾滋
近日,深圳一高三学生小雄(化名)在网上发帖爆料称,海南航空一机长闫某携艾滋病毒仍执行飞行任务,该贴短时间内引发了不少网友围观。

小雄在帖子中称自己是一名同性恋者,今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了闫某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两人热恋长达一个多月,在这段时间里,小雄逐渐了解到闫某早在2009年就被确诊感染艾滋病,但闫某一直向小雄隐瞒,双方性生活“也不采取安全措施”。

小雄还透露,在近3、4年内,闫某已不断地通过无安全性行为传播艾滋病给民航系统内部人员,已与上百人发生过性关系,并称闫某此举目的是“要放单,自己一个人开飞机,在发病的那天让数百人为自己陪葬”。

为安全起见,小雄向海航告发了闫姓机长感染艾滋一事。9月底,海航公司对此事予以回应,称闫某此前确实担任机长一职,但现已被停止执行飞行任务,目前正在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艾滋病人报复社会源于社会歧视
闫某为何蓄意传播艾滋病来报复社会?这种行为的背后有着哪些深层次原因呢?带着这些问题,荷兰在线记者分别采访了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教授、马丁奖获得者张北川和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方刚。

张北川和方刚首先均表示,恶意传播艾滋病毒事件近年虽然减少但依旧常见。张北川指出,早在10几年前自己就曾接触过蓄意传播艾滋病毒的事例,而自己多年来接触的最特殊的事例是东北某市一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把艾滋病毒蓄意传播给了一位年仅15岁的中学生,前者后来还跑到某一线城市,仗着手中有钱在网上“钓鱼”,甚至给离自己居住很远的网友出机票钱,让网友去自己所在的城市发生不安全性关系,“国内艾滋病感染者恶意传播HIV的事例较多,虽不能说是普遍现象,也应该说是常见现象”,张北川表示。方刚则认为,中国近年来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情况越来越少,此种情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比较多,这点自己曾在专著《艾滋病逼近中国》一书中有所涉及。

在谈及包括闫某在内的一些艾滋病感染者为何蓄意传播艾滋病报复社会时,方刚认为,他们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己受到了社会不公平的对待,一个社会越是歧视艾滋病感染者,感染者就越可能选择报复社会;而如果一个社会友善地对待感染者,让其感到温暖,把他们当成社会一员,恶意传播的情况就会减少。“艾滋病不是一种罪恶,艾滋病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歧视和偏见终将被健康的心态所取代。”方刚还补充道:“当然,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素质的高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我们主要应该反思社会对感染者的歧视,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被家庭抛弃,要懂得伤害感染者的同时,也就是在伤害我们自己。”

张北川对此持相同看法,他还给记者讲述了自己曾与一位艾滋病感染者长谈的故事,张北川称这位感染者称自己在得知感染后几乎崩溃,震惊、恐慌、烦恼、后悔、绝望、焦虑等心情都有,“那种复杂心情用什么语言都无法形容,用什么样的话形容也都不过分……我甚至想马上死掉”。这位感染者同时也承认自己有想把艾滋病传播开来的想法,“当时我想,要是所有的人都有这种病就好了,那所有人都平等了,这也是很多艾滋病感染者的普遍想法,当然绝大多数人不会故意传播,但即使有人这么做了也没什么意外。我们这个社会对艾滋病人太不友好了。”“这位感染者后来成了公益志愿者,专门帮助其他阳性者渡过难关”,张北川最后表示。

恶意传播艾滋病触犯刑法
那么,恶意传播艾滋病毒是否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呢?传播者面临着怎样的处罚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斌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华斌认为,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人涉及卖淫嫖娼的,则涉嫌传播性病罪;传染给特定人的则涉嫌杀人罪;传染给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则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华斌还建议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无论被感染者是否发生感染的后果,均应定罪处罚。

张北川则告诉荷兰在线记者,目前中国对同性恋群体没有良好的法律保障,虽然目前已出台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提供纸面上的保障,但落实情况很不好,“社会对同性恋者和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双重歧视相结合,使得那些被严重伤害的当事人打掉牙也只能往肚子里咽,我个人认为,对于那些故意传播艾滋病者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同性恋人群为何被污名化?
海航机长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媒体和网友的普遍关注,因当事人是同性恋者,有不少网友借机指责和攻击同性恋人群危害社会,并呼吁同性恋群体践行社会责任。

对此,方刚表示这种论调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异性恋者也感染和传播艾滋病,也有非常不负责的人,不能因此说所有异性恋者都应该受到谴责,但媒体更多关注乃至炒作同性恋者,原因在于当一个人群被社会主流污名的时候,能够呈现在公共视野中关于他们的信息,也注定是负面的”。

方刚同时指出,闫某的个人问题,不能看做是某个群体的问题。性是个人私事,是基本人权,只要不伤害他人和社会,本身与社会责任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伤害到他人,就涉及到个人的社会责任问题了,但也不能借此反对个人性行为方式的选择。“要让公众了解到同性恋者的全貌,某些个人的问题,不应该由同性恋群体来承担责任,与其去谴责某一群体,不如国家进一步做好‘安全性行为’的教育,消除针对任何人群的歧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方刚最后告诉记者。

荷兰仅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刑责
荷兰在线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世界各国和权威国际机构在传播艾滋病这一议题上大多都会划分为故意传播、过失传播和意外传播进而区别对待,在有些国家仅将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另外一些国家则将上述三种传播行为都视作犯罪行为。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在2008年的一份名为《艾滋病毒传播刑事化》的政策简报中指出,除了恶意传播艾滋病毒这一情况以外,规划署反对将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予以刑事化。简报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阻止和降低艾滋病传播,与其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各国政府应该增加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有效的防控艾滋病的项目,同时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人权。规划署高级执行官米歇尔•西迪贝先生在2012年2月也曾表示,严酷法律并不能阻止艾滋病毒的蔓延,这些在各国普遍存在的法律和艾滋病感染率下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荷兰相关刑事法律自1989年起开始追究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但此类案例极少出现,在2005年荷兰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有科学研究依据可以证明不安全性行为不会大幅提高艾滋病的传播风险,因此决定严格适用此项法律,仅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这一种情形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5年以来,荷兰仅有的一例故意传播艾滋病案发生在2007年,当时有三名男子被控以注射血液的方式蓄意造成多名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毒,犯罪过程中还涉及到毒品和强奸,因法院将感染艾滋病毒视作感染某种慢性病而非致命疾病,因此法庭没有判处被告蓄意谋杀罪,三名男子最终分别被判处9年、5年和18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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