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街头上的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广告

反家暴法维护婚姻家庭正统制,这本身就是一种暴力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1995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家庭暴力”概念被引入中国,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妇联及民间妇女组织提出“反家暴法”立法呼吁,在立法讨论的同时也教育公众和动员社会。近日,《反家暴法》终于出台,将“共同生活人”纳入家暴实施主体及受害者范围,但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共同生活的人”不包括同性伴侣并对“同居关系”暧昧不清的说辞,引发了公众进一步的讨论。

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产生是西方女权主义崛起过程中对资本主义一夫一妻制家庭关系的批判,以揭示私领域的性别不平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女权主义认为“父权”家庭结构是暴力产生的根源;男性,被认为是家庭权力的掌控者。这样,在国家立法层面,产生一个有效而又不伤筋骨的回应——立法,确认私领域暴力行为不可容忍,显示国家机器对人权的“平等”的维护。尽管这是一个强调“人权”的立法,但同时也投合了公众对异性恋一夫一妻亲密关系的高度期待,使之成为具有的至高价值和地位的亲密关系的正统,这种正统容不下任何异端和杂质的存在,它要求以姻亲为核心的婚姻家庭情感纯净、关系亲密,“血浓于水”,还排除了各种文化异端——连“刮痧”都不被允许,更何况“暴力”?尽管,亲密关系暴力实际上只是社会结构性暴力在家庭私领域的投射而已。就像资本主义的立法不会动摇工人阶级受剥削的根本一样,反家暴立法不会动摇异性恋一夫一妻正统制的根本,之后,西方有些国家将婚外同居者、同性伴侣关系也纳入其中,不过是将这类关系在文化、意义和结构上都简单比照“正统制”而已,反家暴不过是对满目疮痍的异性恋一夫一妻正统制的修修补补和改良净化。

反家暴立法回避“家庭”本身作为暴力滋生的一个根本性的场域的存在。这不仅仅是说,在异性恋家庭结构中,女人被当成男人的附属品存在,或者,男主外女主内成为产生暴力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的体现;更是说,这样的婚姻和亲密关系制度,排除了当事人(无论性别身份和性取向)彼此自行协商,生产出彼此自愿的生活方式的可能,而是人们生活无可他选的唯一形式。“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被反家暴法所保护的家庭从形式和文化上都是异性恋的——强调爱情的排他性和无限占有、强调“外遇”对婚姻的杀伤性、强调不平等结构下有限的“沟通”和“尊重”等等。家庭价值是单一的,亲密关系的空间在婚姻制度框架内实际上被收缩得无比狭窄,它要让步于整个制度安排和道德秩序。作为公民自由结合之权利的形式,婚姻的意义早已被收编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



在狭隘单一的异性恋家庭文化所操控的“反家暴”议题中,权力关系、阶级关系等社会结构性暴力被温情脉脉的“家庭倡导”所掩盖。人们专注于谴责儿童被忽视照顾,而不再关注苦苦挣扎于社会底层的父亲;人们热衷于讨论夫妻之间摔个碗、性冷淡是否是暴力,而看不到代孕母亲正被以“非法”的名义剥夺;人们忙着呈现中产阶级家庭的阳光慈善,却将残疾的农村的破砖瓦下的无处投射的欲望视为社会的危险……作为主体,当事人与这个复杂社会判断、斡旋、交割、谈判的武器也逐一被收缴,操控自身身体和欲望的能力日渐稀薄。出轨、变性、同性恋、性交易、无性婚等等的种种“变态”,一直就是“反家暴”议题想要收编而又难以触碰的,因为每一个都挑战婚姻制度的根本,但对主体而言,这些却都是进退维艰的暴力和反暴力的决斗场。

退一步讲,想象中异性恋婚姻的浪漫美好,但要逃出来却从来不是那么简单。2012年引发广泛关注的四川李彦“杀夫”案,李彦在采访中反复强调自己对离婚的恐惧——在一个以离婚为耻,以异性恋婚姻为女性首要价值载体的社会中,离婚对受暴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对非城市中产者而言,离婚使她失去的不仅仅是“家庭”和金钱,还有更多自信、自我价值的内心能力,以及赖以生存的、本应是作为单身者与已婚者同等享受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如果不解决这些,如果整个社会不支持人们在“不民主”的婚姻制度之外的别的“家庭”形态,这样的婚姻制度就变成一条绝路。所以说,要谴责男同志骗婚产生“同妻”,就要谴责婚姻制度对同性恋的关门和收缴,以及将女性价值的窄化;要谴责丈夫出轨对妻子的暴力,就要反思婚姻对人身体的无限占有及“打小三”也是一种暴力……因为这些本身就是婚姻暴力制度的产物。

今天,中国的反家暴立法,同样也是基于这种异性恋婚姻制度安排的。“共同生活的人”的提出,是对“反家暴法”这一西方法律在移植到中国社会中出现的“家庭”概念的水土不服的修订——把共同生活的诸如公媳、婿丈、妯娌等等之间的暴力囊括进来,而显得这部法律的本土化具有更加广泛的中国文化基础——对抗中国传统社会中遗留下来的封建父权文化。但这一扩大的尴尬处在于,我们一方面企图囊括所有的“家庭”形式,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认异性恋一夫一妻以外的亲密关系的合法性——同性伴侣和异性婚外同居关系压根儿就不被认为“家庭”,尽管这些主体乃至他们的社会关系承认,但依旧不被国家承认,所以,国家的法律之手也就够不到了。

但问题是,我们那些原本跳脱于异性恋一对一框架之外的,体现着更多民主和自创性的多样化的亲密关系,真的就么急于要呼唤国家的承认吗?我们真的那么需要被收编进这样一个以异性恋一夫一妻正统制为伦理和核心价值的法律中去寻求所谓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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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和风

千千和风,关注性/别、权利和平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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