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容不得“捡肥皂”?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近日,台湾手工肥皂生产者向智慧财产局(相当于大陆的商标局)申请“捡肥皂”商标遭到驳回,称该商标“类似臀部”、“不足以让消费者脱离现代人对‘捡肥皂’的认知”、“实易使人理解到‘同性男人的性行为’之意涵,诚属轻易、直接传达该等给予他人不快之印象”,“有妨害公序良俗不得注册之情事”,应予驳回。工作室负责人已提起诉讼。



台湾《商标法》第三十条虽然规定了“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商标不得注册,但该条所代表的政府之手向来并没有在市场上无限扩张。台湾合法注册的商标可以说是无奇不有——“水扁”、“英九”、嘿咻”、“车震”等等。如果仅仅按照娇贵国民心中的道德标准来审查,那么上述词汇可能都会被禁。可见,“捡肥皂”的敏感不止在于“性”,而在于它暗中多出来的那一层污名——同性,尤其是男男同性性行为。

在中国大陆,也有过一起关于同性恋的商标案。原告王芳于2008年申请注册一件名称和图案均为“Von Butch”的商标,屡遭驳回,便于2012年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院。被告称,英汉字典里Butch的意思是充当男人的女同性恋者或男人似的女人,具有同性恋色彩,用作商标易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原告认为该表述是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北京市一中院经过一番咬文嚼字的考量,得出的结论是,该商标确实具有不健康因素,但这与是否歧视同性恋无关。最终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这两个同志商标案都表明,什么是法律视野中的“妨害公序良俗”、“不良影响”,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先验的标准,这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Von Butch案中法院并没有追问,社会公德究竟是谁的德,是否不需要充足理由就可以把性少数排除在善良风俗的殿堂之外。在法院看来,这样的追问是不必要的,因为主流观念——男阳刚女阴柔的形象以及异性恋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已不证自明,况且法官关于同性恋的视野和知识储备很可能只局限于字典定义和刻板印象,所以判决认为butch一词具有不良影响也便不足为奇了。

经由商标审查,规训权力已然展现出来;商标注册成了国家对性进行道德判断和管控的场域之一。可以说,“社会主义道德和其他不良影响”这个兜的大小,体现了社会控制的严厉程度。浏览一下商标局网站,你会发现“流氓兔”、“泼妇”、“霸道”等词都被莫名其妙地禁止,官方的G点果然是敏感而诡异。然而更加有趣的是,并不是一切跟性有关的商标都遭到了压制。毕竟法律的触角是有限的,审查部门也不一定跟得上日新月异的汉语词汇,因而我们又可以看到许多拿性来吸引眼球、招摇过市的商标,如“波霸”牌美容仪器、“潮吹”牌眼镜、“黑木耳”牌装修公司等等。

甚至,大陆也有许多跟男同性恋有关的合法注册商标,比如,以粉红三角(同性恋的标志)为图案、one stop gay shop 为名称的商标就得以注册;也有名为“肯基佬”、“基友”的注册商标;甚至名为“Sissy Boy”(表示男同性恋中的娘娘腔)和“FAG”(用于辱骂男同性恋)的商标也通过了审查。当然,这些商标的存在,也许只是无心插柳的允许。从整体看来,目前官方在商标领域还没有对同性恋进行拉网式的规制——或许商标局根本没有把同性恋及其衍生词汇视作随时都要警惕的敏感词。

总之,“捡肥皂”和“Von Butch”被禁,和大量与性有关的“脏标”过审,揭示了一个喜忧参半的事实:商标审查并不是滴水不漏的,审查部门敏感与盲视的共存,使得商标申请人有许多擦边球可以打;但显然,随着官方对同性恋文化越来越多的了解,侥幸漏网将变得愈发困难。高调诉讼或许会达到同志群体所期待的法院宣布禁止性倾向歧视的效果,但如果败诉,也可能会让商标局有意识地擦亮眼,对一切跟同性恋沾边的词更加苛刻。与官方正面博弈,同志群体将采取何种策略,又如何准备应对反挫?这定是场比“捡肥皂”更加动魄精心的游戏。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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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姝
朱静姝

90后,荷兰莱顿大学及阿姆斯特丹大学在读博士。尚法学之严谨,人类学之敏锐,探索婚姻法律制度与性少数群体对话的可能。ILGA(国际男女同性恋联合会)2013年全球涉及同性恋法律汇编《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国家赞助的恐同症)》的作者之一。个人网站:http://jingshu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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