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官员有能力履行他的职责就可以了,用不着成为道德模范。道德模范不一定有施政的才能,所以政绩不一定好。
官员个人道德和施政能力有关吗?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近期,经常可以在撤换干部的时候听到“通奸”这一罪名,这种作法有两个特征与过去不同,一是过去通常会使用“作风问题”这一含蓄的用语,而现在直接使用了“通奸”这一直白的用语;二是过去撤干部多伴有除通奸之外的经济或政治问题,而现在仅仅因为通奸没有其他问题也会撤职,例如中央编译局的衣俊卿。
由于犯通奸错误的干部绝大多数伴有经济问题或政治问题,所以仅仅因为通奸就撤换干部的做法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其实,个人道德品质是否应当成为撤干部的理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社会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做法是不同的,对其略加分析也是饶有兴味的。
细分起来,个人道德与任职资格的关系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个人道德成为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某干部有个人道德问题,比如通奸、嫖妓行为,败露之后就丧失了任职的资格。目前,我国就是这种做法。
第二种是个人道德对于任职资格有一定影响。在任官员如果传出个人道德丑闻,其任职资格就受到严重挑战,即使不会被撤职,由于形象受损,有些人会主动提出辞职,即使不辞职,也有点灰头土脸,成为公众揶揄的对象。克林顿与莱温斯基出丑闻的那年,我正好在美国做学术交流,与大学教授们聊天时,有位女教授做了个拉裤子拉链的动作,说:美国老百姓都说克林顿是个拉不好裤子拉链的人。与欧洲相比,美国清教精神盛行,属于这个类型。
第三种是个人道德对于任职资格没有影响。这种社会和文化会比较严格地区分一位官员的个人道德与他的任职资格,通奸行为、嫖妓行为等个人道德错误被视为个人隐私,对于其任职资格的影响还不如文凭有不规范行为这样的道德瑕疵更大些。虽然通奸和论文抄袭都属于道德错误,但是公众会认为,前者与任职资格关系不大,后者却令人质疑犯错者的任职能力。欧洲国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我比较欣赏第三种类型,即把个人隐私与担任公职的资格做严格划分。原因很简单:一个官员有能力履行他的职责就可以了,用不着成为道德模范。一个人是不是道德模范跟他的施政能力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社会上自然会有特蕾莎修女和雷锋那样的道德模范供大家学习效仿,而道德模范也不一定有施政能力。
中国文化最不容易接受这种观念,因为个人道德不仅被视为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就像我们现在的作法那样,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一度被视为任职资格的充分条件,比如说汉代的举孝廉。在那个时候,只有道德模范才能做官,或者说成为道德模范之后就可以做官了。
这种做法最大的问题在于,道德模范不一定有施政的才能,所以政绩不一定好,而且有时候会被逼成伪君子,比如汉代的举孝廉就有作弊的。要求所有的官员没有外遇,也会使他们活得过于压抑,因为社会学统计数据表明,外遇的发生率大约在40%上下,换言之,有40%的官员会受到搞外遇还是被撤职的内心折磨,结果或者变成伪君子(偷偷搞的),或者精神崩溃(忍着不搞的)。
(原题:通奸罪名分析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延伸阅读:中国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评论
《 “李银河:官员通奸不是好官?” 》 有 16 条评论
请注意,通奸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纪委是党的组织
请注意,通奸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纪委是党的组织,只要是党员就必须服从纪律的约束。要“自由”可以啊,请把党籍留下。
一派胡言
一派胡言
借口反腐通报官员尤其女性“通奸
借口反腐通报官员尤其女性“通奸”的煽动封建贞操变态性嫉妒复辟封建时代秩序
中纪委某些邪恶伪善的胸怀封建道德伪善信仰的病态权臣,就是这样在男女独立自由观念及其性自由生活与心理的形态已经扎根、普及的本来已经不会亲近封建贞操恶劣变态“通奸”观念恶性性嫉妒、不会去以这样的封建贞操变态自恋性嫉妒当作社会集体皈依于执行的道德和权威、意识形态抛弃这种封建恶毒自恋性嫉妒丑恶性奴役统治充当权威法则道德价值的封建变态状态的时候,用那些借助反腐败作为外衣的“通报官员通奸”去扮演那幅好像世界以其封建社会主义道德为道德的世界模样的封建道德专制保守沉迷施虐性变态自恋僵化社会的变态世界、通过这种心理暗示性情绪思维操控的病态心身控制的途径,将其内心完全拒绝进入已经不会亲近也不会以封建贞操恶劣变态“通奸”观念恶性性嫉妒的这样封建贞操变态自恋性嫉妒当作社会集体皈依于执行的道德和权威的意识形态的人文进化时代改变、冥顽保持封建社会主义时代的封建礼教继承地以贞操施虐性嫉妒奴役统治权威的性奴役禁锢作为权威与价值的这种低级身心伪善变态、借助反腐败作为正义化伪装
中共以“通奸”示众是文明的大倒退。
中共以“通奸”示众是文明的大倒退。
通奸虽未违法,但确违纪,处理理所当然。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
通奸虽未违法,但确违纪,处理理所当然。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历史之所以选择共产党执政,根本原因是她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衣俊卿作为党员干部违纪受到处理理所当然。
那很简单,树林、深林里就很适合你的想法,何必穿起衣服来呢
那很简单,树林、深林里就很适合你的想法,何必穿起衣服来呢?人家“老大”让你女同不要穿裤子,支撅起来淫着等着你进来明白吗?怎么从来没见过你裤裆“大开放搞活”呀?你典型的道貌岸然,说一套做两套的!人宇科学也认为的!
【年大六短论】 历代立法如何对待通奸?
【年大六短论】 历代立法如何对待通奸?
宋朝立法惩处通奸,严以律官,宽以待民。官员与民妇通奸,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之罪,官员往往受处分。陈寅恪说“中国文化造极于赵宋”,似也适用于中华法系。宋代理学勃兴,儒家伦理整合社会有效性,由此可窥一斑。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详见吴钩个人空间 网文)
很多时候,我赞同你的观点,关于性的意识形态问题
很多时候,我赞同你的观点,关于性的意识形态问题,我们的确可以把心态放的更包容一些。比如对待同性恋问题等等。但是对于我国官员通奸的性质问题,我认为你的看法有点过于洒脱了,而且以偏概全。首先上面有的朋友也指出了,婚外情是共产党的党纪所不允许的,违反了当然要受到党内的处分。其次,在中国,腐败犯罪的官员几乎无一例外都有婚外情(通奸)的问题,而官员的婚外情与普通民众不同,必然伴随着权色交易,权钱交易。因此对于通奸被曝光的官员,政府给予相应的惩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何况关于益俊卿的案例,他的问题不光只是通奸而已,选择性的遗忘是你经常玩的小伎俩。最后关于你的执政能力为上、伪君子的观点,我想说,看过太多腐败案例的我们不信任一个通奸官员是可以为人民好好服务的,哪怕他有一定的个人能力。而你所谓的伪君子不一定就没有执政能力,更何况伪君子也比真小人好,毕竟他对社会公俗舆论还有敬畏之心!听你所言似乎通奸外遇是人之常情,还拿出40%的数字来证明你的观点,言外之意,通奸官员都是人性的,不通奸的官员倒都是伪君子了?荒谬!
同意你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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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有说服力。
写的好,有说服力。
党员不行,你不可以既入党又通奸。可是话说回来 ,你不是党员
党员不行,你不可以既入党又通奸。可是话说回来 ,你不是党员,恐怕18品都做不到。也没啥不好的影响。
很多时候,我赞同你的观点,关于性的意识形态问题
很多时候,我赞同你的观点,关于性的意识形态问题,我们的确可以把心态放的更包容一些。比如对待同性恋问题等等。但是对于我国官员通奸的问题,我不同意你的看法。首先上面有的朋友也指出了,婚外情是共产党的党纪所不允许的,违反了当然要受到党内的处分。其次,在中国,腐败犯罪的官员几乎无一例外都有婚外情(通奸)的问题,而官员的婚外情与普通民众不同,必然伴随着权色交易,权钱交易。因此对于通奸被曝光的官员,政府给予相应的惩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关于衣俊卿的的问题,如果他不是在她那个位置上,那个女人又想通过他才能到北京的想法,她会和那人上床吗?这是典型的权色交易。我想说,看过太多腐败案例的我们不信任一个通奸官员是可以为人民好好服务的,哪怕他有一定的个人能力。而你所谓的伪君子不一定就没有执政能力,更何况伪君子也比真小人好,毕竟他对社会公俗舆论还有敬畏之心!听你所言似乎通奸外遇是人之常情,还拿出40%的数字来证明你的观点,言外之意,通奸官员都是人性的,不通奸的官员倒都是伪君子了?荒谬!
社会正在进步,包括中国,虽然不能令李银河这样的人满意
社会正在进步,包括中国,虽然不能令李银河这样的人满意,但是毕竟在进步啊,包括言论自由。要不然,像你这样的奇葩,在就被灭了。
社会正在进步,包括中国,虽然不能令李银河这样的人满意
社会正在进步,包括中国,虽然不能令李银河这样的人满意,但是毕竟在进步啊,包括言论自由。要不然,像你这样的奇葩,在就被灭了。
我认为李先生就是一个伪君子
我认为李先生就是一个伪君子,你啥时候向公众公布你的家庭是你的理论的首先实践者?你自己性解放了吗?你的家人都性解放了吗?如果你的家人都做不到,那你的理论就是有搞乱社会的目的了。
人性和社会发展以官员的社会效应要统筹考量与大众应有区别
人性和社会发展以官员的社会效应要统筹考量与大众应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