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仍是一部异性恋霸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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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仍是一部异性恋霸权法

家庭暴力应不仅与婚姻有关,而且与恋爱、同居、分手、离异也相关;家庭暴力也不仅存在于异性恋亲密关系中,在同性恋亲密关系中也同样存在。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2015年的年底,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顺利通过。正当各方为此欢庆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某领导的答记者问,却令人糟心地给该法带上了异性恋霸权的大帽子。

自2015年夏天《反家暴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出台以来,妇女组织、民间团体、研究人员与机构纷纷畅所欲言,或提交意见,或撰写报告,或召开研讨会,为出台一部更加完善的《反家暴法》上下奔走。由于立场和出发点的不同,各方所提的意见或有不一,但是,“草案”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却为大家所共同诟病。

主要表现为:“草案”只关注身体暴力,却对言语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和经济控制等其他常见的暴力形式实行忽略政策;“草案”只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却将恋爱、同居、分手后和离异等婚外亲密关系导致的暴力排除在外。

《反家暴法》最终稿加入了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仍被忽略。最终稿第二条仍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却在附则第三十七条留下一个令人遐思的注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条款,本可以成为今后司法解释的衍生点,为促进该法尊重多元的宽容性和公平性提供了方向和可能:家庭暴力应不仅与婚姻有关,而且与恋爱、同居、分手、离异也相关;家庭暴力也不仅存在于异性恋亲密关系中,在同性恋亲密关系中也同样存在。然而,某领导针对37条的“义正辞严”的答记者问却堵塞了各种可能性的管道。

在回答中,他强调三条:“一是指家庭成员以外;二是共同生活;三是参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他尤其强调,“对同性恋,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

中国法律一直对同性恋群体采取“不问不理”的态度,既不违法,但国家也不鼓励。婚姻法更没有关于同性恋结婚的相关条款,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多次推动两会提案“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进展和效果。所以,领导用“法律没有规定”来塘塞似乎还有些理论依据,然而,他那句“也没有这个事情”却让人大跌眼镜,简直无视中国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等群体的广泛存在。

英文中有一个词,Heteronormativity,翻译成中文,即异性恋正常化。异性恋,本应为多元性别的一种形态,然而在很多社会,却被社会文化和国家制度建构为唯一“正常”和“合法”的形态。异性恋正常化依靠推行异性恋霸权的方式来得以实现,因此,所有与异性恋不相同的多元性别形态都会被歧视、被污名、被排斥。作为个体的公民,在这一霸权之下,难以自由地选择和拥抱自己多元的性倾向,或是被迫成为异性恋,或被天经地义地视为异性恋。异性恋霸权的思维模式人为制造了社会群体的等级关系,否认了国家法律本应保障每个公民生而为人的平等权利,此举公然将同性恋群体排斥在家暴法保护之外,无疑是给法律公平公正一记响亮的耳光。

一部反家暴的法律,带上了异性恋霸权的帽子,自然会成为了国家公权力公然否认性多元群体权益的工具。在中国,同性恋者不能合法结婚,同性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也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异性恋霸权的体系维护的只是一夫一妻的异性恋婚姻制度。在“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宣传中的家,只是一夫一妻异性恋的家,这些家作为“和谐社会”的细胞,最为充分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只有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城市孩子才能充分享受教育的机会与公平。 在同性恋群体中形婚的盛行也充分彰显了,在国家制度不认可的条件下,该群体要实现自我及后代权益保障的身体政治和群体智慧。

事实证明,只要有亲密关系的存在,就有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的存在。浪漫爱带来的独占欲和排他性使得亲密与暴力形成相互纠缠的关系。民间组织同语在8个城市的拉拉中开展调查,42.62%的受访者自报经历来自女友的暴力,10%自报经历严重的暴力。另一研究对比418名男同性恋(同志)和330名异性恋男子,发现同志们经历更多的恋爱暴力,32.8%的同志经历了至少一种恋爱暴力。此外,由于异性恋霸权的制度性的歧视和压迫,拉拉和同志们倾向于隐藏自己的性倾向,遭受暴力也无法启齿和求助。同性恋人在遇到亲密关系暴力时,由于自身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和缺乏外界的求助渠道,处于更加无力和边缘的位置。

推动中国《婚姻法》的改变,道路漫长而修远。《反家暴法》是否可以开尊重性别多元的先河,抛弃异性恋霸权的帽子,在法律具体实践过程中,将同居条款应用且包容多元性别群体,我们还需永不言弃、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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