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器:真假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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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器:真假媒体审判

如果在特定案件报道中,媒体行使的已经不是独立判断权,那么就不能成为“媒体审判”。最多算是一种“媒体打击”。

【引子】上次的文章谈到中国媒体定罪报道中的有罪推定问题,限于行文和篇幅,未对两种类型的“媒体审判”加以区分。未免误导,再成此文。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严格来说,郭美美、薛蛮子等人刚被警方侦查就上“央视”认罪,虽然也在法院判决之前,却不能称作媒体审判。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已经不再是一个独立行使新闻监督权(所谓“第四种权力”)的主体,在舆论场中作为法官,对某一特定的人物或时间进行评价。而是被视为一种工具和客体,去当做警方的传声筒,单方面扩大舆论宣传效果。

审判的前提,是这个主体本身掌握判断权——即便这种判断可能出错和被滥用。如果在特定案件报道中,媒体行使的已经不是独立判断权,那么就不能成为“媒体审判”。最多算是一种“媒体打击”。

所谓媒体审判,通说认为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常被引用的例子,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的“谢帕德案件”。

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案情长期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

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按照这一标准,国内比较符合的是药家鑫案。有些媒体起初未经核实就发布了药家鑫是“富二代”,杀人后说“农村人就是麻烦”等信息,导致群情激奋。最终传导为对法院的压力,导致药家鑫被判死刑。

然而在薛蛮子、沈颢、锋锐律师事务所等案件中,主要报道信息都是来自警方。并且特别授权新华社、央视等少数官方媒体“权威发布”,允许他们进入看守所采访、拍摄。就算最终出现了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结果,板子也不应打到媒体身上。毕竟,媒体这时已经丧失了自主权。

类似案件的报道中,有些记者甚至坚决要求不署名,最终只以“本报讯”的形式出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当然,还有些时候,署不署名,完全由不得你。

因此,现阶段的中国,至少存在真假两种媒体审判。虽然“有罪推定”的问题,在这两种报道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真的媒体审判,主要存在于一些社会新闻,如药家鑫案,北京大兴杀婴案,以及反腐报道。一位官员刚被公布“接受组织调查”,就有记者跑去其家乡和主政城市“扒坟”。报道内容的可靠与否根据其业务能力不一而同,有的确实查到了证据,有的却只是官场流言、坊间传闻,同样发表。

和法庭一样,这种“审判”的效果取决于结果和事实的契合程度。如果事后证明判错了,只会损害其自身公信力。负责任的媒体,自会有所忌惮。

而假的媒体审判,则完全取决于有关部门的需要,做“党和人民的喉舌”。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的“喉舌观”:在存在阶级的社会中,新闻媒体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总要做某个阶级、阶层、党派、集团的喉舌。

需要打击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舆论了,就让薛蛮子出来道歉;需要恢复红十字会的声誉了,就让郭美美自称其过;需要维护法院秩序了,就揭秘锋锐律师事务所等“违法死磕”的律师们。

这时候,报道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提供素材的有关部门。如果它们错了,“喉舌”们只能一起遭殃。

这种“媒体打击”的目标主要为了引导舆论,而非影响司法判决。将其同样称作媒体审判,反倒无法呈现问题的全貌。

至于“媒体打击”中的有罪推定问题,已不是靠媒体自律能解决的了。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自律,或者他们和媒体间的关系能够改变,让媒体获得更多的独立性。

2015年立案登记改革后,李庄诉《中国青年报》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终于得到法院受理,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重庆“打黑”期间,该报刊发了一篇来自重庆公安系统的“通稿”,称李庄是“讼棍”,去重庆“捞人”被捕。王立军落马后,长期被人嘲笑。

但愿这样的悲剧也能制造一点刺激,让类似的情况能够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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