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中国人为什么歧视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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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中国人为什么歧视同性恋?

中国历朝历代为什么不严禁嫖娼?是因为一个男人只要完成了“香火传承”的大任,那么他实际上就获得了更多的性自由。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我们人民大学有一个以本科生为主的学生社团,叫做“性与性别研究社” ,成立两年了,活动多多。

12月26日晚上,他们请我去座谈,其中一位男生提出了一个很好的看法,我愿意与大家在这里分享。

中国古代无疑也是歧视同性恋的,但是歧视的理由却与西方不同。我们没有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的文化传统,也没有上帝/真主这样的至高无上主宰一切的神;因此中国人从来也没有把同性恋看作是“反上帝罪”,也就不可能采取任何极端的镇压措施。

中国两千年来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儒家学说。它的主要性观念是“惟生殖目的论”,就是把“性”仅仅视为生殖的准备阶段。因此,一切有利于生殖的性,就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例如“妻妾婢妓一体”的婚姻制度,包括皇帝的后宫制度,都不是为了性快乐,而是为了增加生殖的可能性,以便保证传宗接代的实现。反之,任何被认为不利于生殖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就都被认为是反常和变态;例如独身、不生育、口交和肛交等等。

正是在这样的文化中,由于同性恋不可能生殖,才被视为变态。直到今天,绝大多数中国普通异性恋者也是这样看待同性恋的。

但是,这种看法充其量也只能叫做歧视,在情感上远远没达到仇恨的地步,在社会中远远没有达到迫害的地步,在法律上也远远没有达到严惩的地步。因此,说中国古代宽容同性恋有些过头了,但是与西方基督教时代的历史相比,中国人确确实实不那么极端。

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没有从歧视发展到仇恨呢?是什么东西阻挡住了这种发展呢?

不仅仅是由于没有宗教,更主要的是来源于“非专偶”的性关系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夫一妻可纳妾可嫖娼”的婚姻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中,任何一个具有足够实力的男人,都可以通过妻妾成群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生殖。他即使再去“搞同性恋”,即使这种性关系不会产生后代,那也不会危害到他那个传宗接代的人生大目标。

因此,同性恋才没有被单独地分离出来,不仅没有这样一个概念,甚至就连单独的称呼都不太流行。最典型的就是,在明末清初的许多性文学作品里,虽然描写了多人的群交,却没有刻意去区分究竟是发生在男女之间还是男男之间还是女女之间,更没有任何褒贬之分。

其实,历朝历代不严禁嫖娼也是同一个道理:一个男人只要完成了“香火传承”的大任,那么他实际上就获得了更多的性自由,不仅可以通奸、嫖娼,也可以“搞同性恋”。或者说,同性恋仅仅是男人可以选择的众多性关系中的一种,因此没有必要去迫害之。

可是,自从1950年在中国强行贯彻“专偶制度100%的霸权”之后,历史上不严惩同性恋的客观条件和必要条件就丧失殆尽。结果,“同性恋不生产后代”这个情况,就从原来那种“无伤大雅”的“额外的选择”,逐渐变成了一种“人生的错误”,再逐渐变成一种“偏离社会”,最终变成了“心理变态”。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在异性恋中首先建立起“专偶制霸权”,首先镇压了异性恋者的其他任何一种性的选择;才把同性恋也捎带进来,才迫使同性恋越来越边缘化,而且日益走上从歧视到仇恨的错误道路。

以上就是那位同学的主要看法,我不过是梳理与发挥而已。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举一反三,质疑了目前“被火起来的”许多与同性恋有关的问题,例如“同性婚姻”、“同妻”、“变性”等等。

这位同学给我的启示很大:我们不应该仅仅盯着同性恋这一个点来讨论问题,还需要纵向地考察一下,同性恋在中国究竟是如何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还需要横向地思索:同性恋还与其他什么现象/问题有关系?这些关系又是什么样?怎么形成的?

惟有如此,我们的思考才可能不断地深入下去,才可能发现,同性恋与异性恋,其实都面对着同样一个最基本的人权问题:在性方面,我们到底有没有自主的选择权?

(原题:中国人怎么开始歧视同性恋的?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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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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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潘绥铭:中国人为什么歧视同性恋?”》 有 1 条评论

  1. 851u141514129145 的头像
    851u141514129145

    同性恋-几个被忽略的问题
    同性恋-几个被忽略的问题
    http://www.txlyd.net/2014-02-03-08-06-44/191-2014-10-15-01-26-00
    近数十年来,美国人对同性恋的看法有很大改变,其关键在于同性恋「倾向」这个有问题的概念,以为这是基因使然、天生的,而非行为的、病源学问题。种种新观念大大影响了同性恋现象发生比率,对道德、社会影响亦巨。男同性恋者生活方式致令传染病比率剧增,令当事人短寿平均20年,值得留意。
    历史
    古代同性恋
    同性恋行为一直都有,在古代世界被广为接受;希腊和罗马皇帝好此道者不少。古时男同性恋者往往也爱女人,当时性伴侣完全是个人选择,后果全由当事人承担。
    历史上,犹太教首将同性恋行为与乱伦、奸淫、人兽交并列,视为「可憎的」,此后同性恋行为即视为罪;[1]后来基督教承继此观念。犹太教与基督教对此下禁令,是道德与法律之一大变革,家庭生活由此大得巩固。[2]
    同性恋在19和20世纪德国
    1869年,德国好此道者创造出「同性恋」一词,较「鸡奸」(「sodomite」)等带贬义字眼更中性、更合乎「科学」。他们自称天生男儿身、女儿心(「Fems」),令他们对女人难有性感觉,也无法控制对男人的欲望。[3]如傅柯(Foucault)说,「鸡奸者是暂时失常,同性恋者则是个种类」。[4]
    同年出现首项对同性恋的精神病学研究,提倡以医学治疗应对同性恋行为,以取代刑罚;[5]此说等于指此种行为不理想,但同时暗示同性恋之选择不完全由当事人控制。从此,同性恋由当事人须负上全责的不法行为,变成疾病导致的活动,令人减少甚或撇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