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虐童案升级:民意强奸司法的又一典型?

中国浙江虐童案升级:民意强奸司法的又一典型?

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虐童案近日持续升级,警方以女教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检方却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拒绝。与民间舆论“一边倒”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法律界对于女教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支持者称以寻衅滋事追究刑责并无不妥,批评者则称警方作为系遭民意挟持。

女教师揪男童耳朵双脚离地
10月24日,浙江温岭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虐待幼童的一组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照片中的颜艳红揪着男童耳朵提离地面10多厘米,男童耳朵被扯到变形,而女教师却面露微笑。在另外一些照片中,颜艳红还强迫幼童亲吻脱裤、用胶带封嘴,还有一名幼童被扔进垃圾桶内。

该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轩然大波,10月25日,当地教育局责令幼儿园辞退颜艳红,颜艳红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报请检方批捕。

11月5日,温岭市检察院方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央视评论员为虐童辩护停职
温岭虐童案经曝光后引发网民集体声讨,根据腾讯网发起的关于女教师是否涉嫌犯罪的投票结果显示,在投票的14万网友中,超过13万的网友一致认为颜艳红的虐童行为构成犯罪,仅8000余网友表示反对。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那些试图为颜艳红进行辩护的意见领袖人士也成为众矢之的。近日网传央视评论员王志安因为颜艳红辩护而被央视停职两个月,“某央视内部人士透露,台内要求评论部对王志安做出处理,但具体处理决定官方并未公布”。

据王志安的实名微博显示,在温岭虐童案发生后,王志安10月29日先后发布两条微博,表示单独看揪耳朵的照片,每个人都会愤怒,但只有了解颜艳红究竟是在什么氛围下做的这个举动,才能帮助我们抵达真相,“今天采访知道,当时这位被颜艳红揪着耳朵提起来的孩子,放下来之后,笑了”,“办案的警察告诉我,(被扔进垃圾桶)的孩子是放进去的,不是扔的,尽管这不影响对颜艳红的定罪,但是,我仍然希望对细节的苛责,只有这样才能抵达真相”。

针对网上的质疑,王志安11月12日发布微博称“我被停职一事与事实不符,我很好,也在继续工作”。

女教师入刑牵强吁增设虐童罪
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关于颜艳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触犯何种罪名的问题,也成为引发中国法学界激烈争论的焦点。

北京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杰认为,近年来寻衅滋事罪有被异化的趋势,上访的访民、政府门前喊冤过激者、群体事件中的激进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中未造成轻伤的案件很多以寻衅滋事问罪,这或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寻衅滋事罪并非万能的罪名。另外,现行刑法的虐待罪指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现在的教育、养老服务等行业常出现的虐待行为并未纳入刑法虐待罪的治理范围,只有造成伤害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指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有必要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针对这样一种频繁发生的恶性行为专门制定一个虐童罪,对这一群体实施特殊的保护。”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则认为,虐待儿童是静悄悄地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司法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没有必要,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的规定,已经足以调整 相关虐童行为。要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症”, 即我们应该纠正一有风吹草动就增设刑法新罪名予以应对的错误理念。

警方抓捕女教授系受民意挟持?
近年来,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激增和包括微博等自媒体的兴起,中国几乎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背后,都能看到汹涌的网络民意表达,从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到许霆恶意提款案,从夏俊峰刺死城管案到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民意与司法屡屡发生激烈碰撞,浙江虐童案也不例外。

时事评论员王学进表示,在虐童罪尚未入刑的情况下,浙江警方拿一个沾点边的相似罪名“寻衅滋事罪”报请检方批捕颜艳红,违反了“禁止有罪类推”的法定原则,这对颜艳红本人不公,也会给所有人造成不安全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都有犯错的时候,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的焦点,难道警方迫于舆论压力,在找不到确切罪名的情况下,也来个“有罪类推”,参照某条沾点边的罪名把你抓起来,判个十年八年,这样,哪还有安全感可言?

时事评论员王昱认为,温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虽然可恨,但倘以民愤左右司法程序,说白了就是一种以暴易暴的思维方式,与犯罪行为本身没有什么区别。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或平息愤怒,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实现这种公正,司法不仅应当相对于行政权力是独立的,同时也应当不为所谓的“民愤”所左右。天下之议虽然汹汹,但很容易受到情绪、舆论等多种因素的左右,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来说,真正的民意永远是实现公正。

针对近年来民意与司法冲突频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曾表示,网络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民意,习惯于网上冲浪和发表意见的群体特征是相对固定的,能否代言社会各个阶层值得思考。另一方面,网意和民意不是简单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网意是网络所表现出的民意,并不代表民意。因此,如果司法过程中将网意抬得过高,不利于审判的公正,甚至可能会使司法沦为网络时代“民意”的奴隶。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情、理、法”的三维均应当适时予以体现,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详实的释法说理回应和疏导民意,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延伸阅读:熊丙奇:中国治理"揪耳朵"应靠法律而非师德(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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