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安乐死法常常在国外招致反感。反对者们在外国媒体上经常声称:在荷兰安乐死非常容易。 荷兰甚至马上要推出一个安乐死诊所,服务于那些厌倦生命的人。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但真实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误解 1: 安乐死在荷兰非常容易。
到今年四月,荷兰的安乐死法就已出台十周年了。它的出台让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成为可能。安乐死必须在病人明确要求下才能进行,这位病人还必须有难以忍受的痛苦,如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精神问题。所有的案例都必须上报安乐死监督委员会。
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原则上是禁止的,而且属于犯罪:最多可判12年徒刑。只有在实际操作中医生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时,才能免于处罚。
误解 2: 老年人更愿意去外国的医院。他们害怕在本国的医院里被医生杀害。
医院不能独立地结束病人的生命。荷兰人有时去外国的医院看病是因为他们在那里能更快地得到某种治疗或被施行某种手术。
误解 3: 子女们可以籍此摆脱年迈的父母以继承遗产。
子女们对终止其父母的生命没有发言权。安乐死只有在本人意识清楚时多次表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不想再继续活下去时才适用。这必须要在一位和病人有信任关系的医生那里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此外还必须证明病人有不可治愈的痛苦。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不能再申请安乐死,因为他/她不再有清醒的意识。人们可以在患老年痴呆症前写好安乐死声明。子女们可以监督其父母安乐死声明的实施。
误解 4: 荷兰将推出安乐死诊所,人们可以在那里结束自己的生命。
今年下半年,荷兰自愿终结生命协会( NVVE)将推出一个安乐死诊所。那些符合安乐死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其自己的医生却不愿意为其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可以前去这个诊所。
在提出申请之后以及入院前,病人们首先要接受一次扫描。然后,一名医生和护士将上面进行家访。他们将谨慎地检查和评定是否病人确实符合安乐死法所规定的条件。此外,他们还将和病人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一旦终止生命的决定作出,病人就可以前往安乐死诊所。它是NVVE的下属机构,因此在荷兰也得到承认。
误解 5: 只需一通电话,一个安乐死流动医疗队就会上门来帮你结束生命。
从2012年3月1日起,如果有人被自己的医生拒绝施予安乐死,他/她可以向六个安乐死流动医疗队求助。这些率属于NVVE的医疗队分别由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组成。他们会应病人的要求上门服务。只有在病人符合安乐死法所规定的条件,但其自己的医生不能够或不愿意为其实施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情况下,这一服务才能实施。为了确定这些,会有一个独立顾问进行介入。安乐死在病人家中实施。
误解 6: 荷兰人都会带上一个手环以表示他们不愿意安乐死。
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参选者桑托伦(Rick Santorum)不久前称,荷兰老人佩戴着一个所谓“谢绝安乐死”的手环。随后《华盛顿邮报》对此进行了调查,并让美国人安了心。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桑托论到底听说了什么?
事实是,荷兰多德伦赫特的Albert Schweitzer 医院此前实施了一项手环系统。不愿意接受心肺复苏抢救的病人得到一个红色的手环。这样医生们一眼就知道哪位病人拒绝接受复苏抢救了。
误解 7: “每年去世的荷兰人中有10%的死于安乐死,他们往往是被迫的”,桑托伦称。
2010年,超过1650万荷兰人口中有13万6058人去世。同年,只有3136例自愿安乐死的报告。因此安乐死的比例只有2.3% ,远远不到10%。最新的评估调查(2007年)显示,约有80%的安乐死案例被上报。强制安乐死在荷兰是不可能的。
误解 8: 人人都可以到荷兰来安乐死。
中国网站新浪网的一篇文章的标题写道:“荷兰安乐死今日合法,各国病人拟赴荷兰“受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只有受到荷兰法律管辖的人才能申请安乐死。外国人不能到荷兰来“受死”。安乐死法要求病人自愿提出请求、经过深思熟虑并拥有不可忍受和不可治愈的痛苦。为了对上述情况进行评估,医生必须非常了解病人。
误解 9: 父母们可以籍此摆脱他们的残疾孩子。
终止生存机会有限的年幼残疾孩子或婴儿的生命的做法还是存在的。由于这些孩子自己没有提出终止生命的请求或没有对此予以准许,因此这种情况不能称为安乐死,而是“没有病人明确请求下的生命终止行为”。医生和家长们可以共同决定不进行治疗或终止治疗,因为这治疗没有意义或因为不可救治的情况。
对12-16岁儿童实施安乐死,必须要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准许。而对于16-17岁的少年,则无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准许。
误解 10: 由于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如今属于荷兰,那里的医生也应该被允许实施安乐死。
为了使安乐死法能在2012年10月1日在这些加勒比海的荷兰领土上得以实施,人们做了有很多准备工作和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就像在荷兰一样,医生们并没有义务实施安乐死。他们可以将病人指派到其他医生那里。在这些岛屿上,存在很多反对安乐死的势力。因此问题是不久后在那里能不能找到愿意实施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