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安乐死立法十年,效仿者却寥寥无几

荷兰安乐死立法十年,效仿者却寥寥无几

今天是荷兰安乐死立法整整十年纪念日。荷兰也由此而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然而为何十年来荷兰的跟随者却寥寥无几?

荷兰一向乐意把自己定位成他国的样板。早在2001年,当时的阿姆斯特丹市市长可翰(Job Cohen )主持有史以来第一个同性恋婚礼的场面吸引了全世界的瞩目。自那以后已有超过10个国家效仿荷兰实行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

与此相反,在荷兰于2000年领头为安乐死立法后却只有比利时和卢森堡这两个国家步其后尘,分别于2002和2009年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

方法有别
荷兰“主动安乐死”协会的 Walburg de Jong 对此表示:“安乐死牵扯到医学伦理问题,因此其它国家不可能轻易就把荷兰的法律规定照搬过去。我们也用了30年的时间从民间到政府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比利时则恰恰相反,那儿是政府决定立法后从上至下得以贯彻执行。”

目前安乐死除了在荷比卢合法之外,在瑞士及美国的奥勒岗、华胜顿和蒙大拿州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而不同的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只允许给那些决定结束自己生命的临终病人所需的药物,而不允许通过比如注射过量吗啡来结束病人的生命。

思想观念的转变
安乐死法的制定和贯彻需要人们在这方面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帮助病人结束生命看似和公民应受国家保护的理论相互矛盾。荷兰奈梅亨大学医学伦理学家和高级讲师范雷文(Evert van Leeuwen)也承认,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一个国家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以职业手段结束公民的生命:处决被判死刑的罪犯和在战争中。因此在其它国家一名医生是没有权利剥夺临终病人的生命的。

他解释道:“在荷兰我们对此的看法显然是不同的。医生可以在他的职业道德和病人的意愿之间做选择。如果病人的意愿是结束生命那么医生就允许帮助病人来实现这一意愿。”

不过许多国家也允许对临终病人采取缓和镇静的治疗方法:为缓解此类病人临终前的痛苦而对其注射大量镇静剂或止痛剂,同时停止治疗。

开放和务实
荷兰人是个务实的民族,喜欢一切都有理可寻。再者教会(安乐死的坚决反对者)对荷兰人的日常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小。伦理学家范雷文还认为荷兰人之所以能接受安乐死是和荷兰人崇尚法制、透明度和宽容的价值观分不开的。他说:“有了宽容才会重视他人的愿望,因为思想开放所以我们可以轻松地谈论死亡。”

舆论指责
荷兰的安乐死法不仅在国际上缺乏追随者而且在以往的十年里还受到了许多批评:
“荷兰在继安乐死和堕胎之后下一步将有可能给那些厌世的人发放自杀药片。不过几年这也会合法化的。”(摘自美国福克斯新闻)

意大利前任部长Carlo Giovanardi说:“荷兰的安乐死法和有关结束病重孩子的生命的讨论是当年纳粹立法和希特勒的观点的重新体现。”

范雷文认为这些舆论指责并没有客观数据依据。荷兰“主动安乐死”的案例近年来都在2500个左右,低于安乐死合法之前。而有关结束孩子生命的指责针对的是一些荷兰新生儿科医生在治疗那些患有不堪忍受的疾病和绝症以至前景无望的新生儿时达成的医疗协议。他表示这一协议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被用过。他说:“人们当然可以自问这是否真正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