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庭:荷兰家庭团聚收入要求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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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庭:荷兰家庭团聚收入要求过于严格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日前对荷兰摩洛哥裔的恰克荣上诉案作出宣判,指荷兰家庭团聚收入标准限制过于严格,荷兰应对每个家庭团聚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本周四,欧洲法庭就摩洛哥人恰克荣申请家庭团聚一案做出判决。这名摩洛哥人1970年来到荷兰,两年后同摩洛哥的一名妇女结婚。2006年该名女子决定来荷兰,但其申请被荷兰拒绝。

拒绝的原因是恰克荣自2005年起开始领取病残救济金至今,荷兰认为他没有足够的收入能让妻子到这里来生活。目前,在荷兰要申请家庭团聚你的收入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收入的120%(约1440欧元),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通过假结婚帮其他国家的人在荷兰获得居留。这一规定实行前,有许多人通过假结婚的途径来荷兰定居。

恰克荣家庭团聚申请被拒后,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这一官司最终打到国家委员会,这一荷兰最高行政裁判机构决定向卢森堡欧洲法院提出咨询。欧洲法院做出判决,如申请人有长期的符合最低限度的稳定收入, 能养活自己和配偶,他的家庭团聚申请就不应该被拒绝。

恰克荣的律师非恩康普指出,欧洲法庭的这一判决使荷兰规定的家庭团聚收入要求不能成立。按《疾病法》和《劳动力丧失保护法》领取的救济金应属于“长期的稳定收入”,但失业救济金并不包括在内,因为它是有期限的。

欧洲法庭判决结论是,每一个申请者的经济情况应被个别对待,这一“建议”是有约束性的,国家委员会因此必须重新处理此类案件。

欧洲法庭的这一判决很可能会给荷兰移民政策带来重大影响,第二议院在2004年底收紧了家庭团聚政策,除了收入要求限制外,来荷配偶年龄也从18岁提高到21岁。 此外,新移民得通过融入社会的考试,政府还在考虑是否要对新移民规定最低受教育水平。新政策实行初期,“进口新娘”人数有所下降,但自2008年起,这一人数又有上升。每年司法部需处理几千例家庭团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