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事务大臣洛夫特(Rouvoet )近日提出,荷兰发放给欧盟以外国家的子女津贴需要根据居住国生活费用水平进行调整。这一措施对驻外人员也会产生影响。
大臣的这次举措是应第二议院的要求做出的。荷兰发放到摩洛哥和土耳其的子女津贴总数最多,而那里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比荷兰低许多。
此前,自民党(VVD)曾呼吁完全停发欧盟以外国家子女津贴,因为那里舞弊现象太多,但这项建议未得到二院多数票通过。
什么人有权得到子女津贴
所有在荷兰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都有权得到子女津贴,在荷兰公司、荷兰大使馆和政府机构工作的外派人员也一样。目前的情况是外派人员所得子女津贴同荷兰境内的人没有区别。
社会保险银行负责发放子女津贴。在很多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向国外发放津贴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社会保险银行是不负责的。每两年,驻外人员要在所在国通过公证人或市政厅公务员办理有关证明手续。有些外派人员得到居住国的子女津贴,在那种情况下,如果居住国发给的津贴低于荷兰,社会保险银行会将差额补上。
基民盟全力支持
基民盟第二议院议员玛丽安·斯特尔克(Mirjam Sterk )对洛夫特大臣的计划表示支持,但她认为调整还应该更彻底一些。她指出:
“我们认为不应该再‘出口’子女津贴了,这笔钱从荷兰的纳税人那里来的,是按荷兰的价格指数定的。很多人在居住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家庭补助, 这还得从子女津贴中扣除,这样又多出许多手续来,很不合当今时宜。”
斯特尔克认为新措施应予某些人以例外,比如临时派到国外的外交官或援外人员。
附: 2009年1月起子女津贴
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
每季度/每人
0 – 5 岁 | 6 至 11 岁 | 12 至 17 岁 |
194.99 欧元 | 236.77 欧元 | 278.55 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