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名被告连同第三名同案被告被控在格罗宁根市组织同性恋性爱派对的过程中将多名派对参加者迷昏后对其实施强奸以及企图将艾滋病毒传染给这些受害者。
一名主要被告被判处九年徒刑,另一名主要被告则被判处五年徒刑,而第三名同案被告被判处一年半徒刑并被当庭释放,因为他已经在案件审理期间服完了所须的刑期。
企图
通过一个多月的案件审理,法院裁决:证明两名主要被告曾企图伤害他人身体的证据成立。
法院认为他们在自己组织的性爱派对中将感染HIV病毒的血液注射进五名男子的体内。根据法院的说法,"尽管他们自己对感染HIV病毒的后果深有个人体会",但是他们还是这样做了。
检察院宣称将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曾要求判处两名主要被告15年徒刑和第三位同案被告8年徒刑。
缺乏证据
然而,法院找不到确凿证据可以支持有关疑犯确实是将HIV病毒传染给了受害者的指控,因为这些受害者有可能在参加疑犯组织的性爱派对前就已感染了HIV病毒,由此疑犯就顶多是构成企图伤害他人身体罪。然而,法院还是认定被告犯有强奸受害者并对他们注射感染HIV病毒的血液的罪行。
然而,在另外一点上,法院判决:没有证据证明受害者是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被告用"派对"迷药-GHB迷昏的。派对的参加者曾摄入酒精和服用摇头丸,其中一些参加者的失忆和无意识状态可能是这些对精神起特殊作用的物质混合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