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刚:性骚扰,男人也是受害者

我们长期忽视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以及同性间的性骚扰。如果我们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便无异于正在制造着一种新的性骚扰——对男性性权利的轻视与蔑视。

由于文化与风俗的差异,性骚扰的定义在不同国家与民族间会存在差异。

性骚扰一词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于1974年提出的,一名美国妇女因为逃避上司的骚扰而不得不辞去工作,但因为是由于“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便诉诸法律。麦金农在为她打官司的过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性骚扰的提法,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在欧美许多国家,法律都开始对性骚扰进行立法。

性骚扰对于中国人来讲是一个新语汇,我们过去习惯于使用“耍流氓”。耍流氓被认为是道德问题,而性骚扰明确地提出了法律概念——不是品质不好,而是犯法了!

给性骚扰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它可以是对我们身体的侵犯,也可能是对我们精神的敌对行为;可能是男人针对女人的,同样可能是女人针对男人,甚至同性别间的人加与的;还可能仅仅是对某一性别的歧视态度与行为。性骚扰概念越宽泛,越有利于一个理想的平权世界的建设。

对身体的侵犯是较易判别的,但是,黄色笑话、色情的眼神、与性有关的双关语、性玩笑、强邀共进晚餐、色情画片等等,都构成了性骚扰。同样,追问个人的性生活、强行对别人讲述自己的性经历、对个人的着装或身材做性方面的评语、散播关于别人的性隐私的谣言、打电话而不出声音或在不受欢迎时打电话、过分殷勤被婉拒后仍坚持、在别人面前做出抚慰自己身体的不当运动、赠送与性有关的私人礼物、猥亵的动作……所有这些都可归入性骚扰。

台湾学者将性骚扰划分为5个等级:
1, 性别骚扰: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和性别歧视、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污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
2, 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肌体上的性挑逗行为,包括公开展示色情图片、讲黄色笑话、掀裙子、抚摸女性敏感部位、曝露性器官;
3, 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为交换条件,男性上司及同事以要求约会或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处分等的条件;
4, 性要挟:以威胁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同样包括在约会关系中于对方不愿意的性形下的强吻、强留或强行发生性关系;
5, 性攻击:强奸以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囊括极广的划分却忽视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以及同性间的性骚扰。如果我们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便无异于正在制造着一种新的性骚扰——对男性性权利的轻视与蔑视。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投入平等关注的,即使蒙受性骚扰的男性是“少数人”。性骚扰已成为一个热门话语,而任何热门话语操作不好便都具有很强的杀伤力,我们所要警惕的是,不要为了维护一种权利,而损害了另外的一种权利。

在美国,性骚扰主要是指工作场所的性侵犯。但在中国,大量报道出来的性骚扰案例仍以公共场所的身体骚扰为主。不是中国人的工作环境多么优越,而是我们尚缺少正视工作关系中的性骚扰的勇气与能力。一些人认为,办公室里的性玩笑有助于同事间的团结与气氛的和谐,但是我们无法确认有多少人是被迫承受的,多少人正因此感到不愉快。

即使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我们的社会也远未达到一致的共识。被骚扰者如果穿得性感或曝露,便难免有卫道士指责其是“自食其果”。但是,无论一个人穿怎样的衣服,她致多想告诉别人自己是时尚的,是美丽的,是可以吸引他人注意的,而绝不意味着告诉别人:我是可以和你做爱的。一个男人开着豪华汽车上街,并不意味着声明“你可以抢我的车”,一个人吹嘘自己多么富有,也不意味着通知小偷可以光顾,何以女人要为她穿什么衣服承担责任呢?这是典型的男性霸权思想在作崇。

反性骚扰问题中,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谁对于是否构成性侵扰具有决定权?

同样是对美女凝视和吹口哨,我可能说你在骚扰我,你却可能说,我在欣赏你,吹口哨也是赞美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男人盯着一个女人看,女人可能说他目光怪异,是性骚扰,而男人也许会说,那仅仅是一个男人欣赏女人的正常目光,可以被理解为惊叹而绝非猥亵。

如果我们说当事人感觉自己不舒服了,感觉自己被侵犯了,便构成了骚扰,那么凝视和吹口哨则是性骚扰。但是,这转变成一种法律上认可的形式,却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文化尚未对这种表现给出一个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定义。
是否有理想的解决方法呢?这便涉及到一个更大的话题:一种关于每个个人的权利都是至高无上的理念的文化建设。

再比如,发黄色短信给别人,毫无疑义是性骚扰。发送者将性话语强加给一个并未表示愿意接受的人,而且当事人无法回避。是否面对面侵犯与当事人是否受到侵犯不构成必然联系。这同当面讲色情笑话的性质一样,但后者往往更难得到公正的对待。有人会说,你不想听,可以躲开呀,我在公共场所有讲的权利,你也有不听的权利。所以我尚未听说过因为讲黄色笑话而成被告的例子。但问题是,一个人即便在公共场所讲话的时候,不也是针对特定的听众吗?

网上的色情内容是一个更复杂和有争议的话题,在美国也是一样。要求对其进行整治的人,会举出诸如会对网民造成不良影响等一大堆理由,但反对进行整治的人则坚持,看过色情网页与品行变坏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为什么你管理者看了没学坏,却认为别人会学坏?而且,性信息与其它信息一样具有咨询的自由传播权,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相吻合,对其进行管制便是对民主和自由的粗暴干涉。在这一点上,我个人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存在不是性骚扰,强行推广才是性骚扰。也即是说,网站在那里,页面在那里,不构成性骚扰,因为你可以选择不看,可以选择回避,但不能剥夺别人看的权利。但是,如果强行往我的信箱里发广告来推介,强行在我的电脑屏幕上展开那画面,就对我构成性骚扰了。这与门缝小广告同理,侵犯了我的私空间不被强行介入的权利。

(原题:反对性骚扰,一种权利 作者:方刚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本文经授权摘自著作《方刚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方刚
方刚

方刚:性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性多元、性教育、男性气质、性别暴力研究,在国内外出版著作50多部,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中国唯一成员,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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