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中国部

从绿色和平“偷稻”事件谈民间机构的调查取证

(荷兰在线特约专稿)上个月网络发酵了一桩关于环保机构绿色和平偷稻和调查暗访的争议。新浪微博认证的华中农大教授严建兵和绿色和平的微博对阵还没结束,农业部为此事又特地发布红头文件,之后方舟子和他的网友们又开聊偷盗种子事件。绿色和平将华中农业大学定义的“偷稻”指责声明为对华大试验基地的“实地暗访”并展开网上激辩。那么,在中国的非政府(Non-governmental)环保机构究竟是否具有明察暗访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该权利在当代中国又呈现出什么特点呢?

保护环境人人有义务

据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在2014年4月24日经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四易其稿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列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介于新法从2015年1月1日才施行,我们查现行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同样的第六条规定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由此可见,个人(自然人)以及单位(包括企事业、机关学校、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机构等一切单位)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显然,在中国的绿色和平机构被法律明文赋予了检举和控告污染、破坏环境事件的义务。

绿色和平自2005年在湖北省就进行转基因水稻非法种植的调查,结果显示污染的源头直指华中农业大学某研究团队。根据绿色和平的检举和湖北省农业厅的调查,湖北省农业厅对事件涉及的华中农业大学下属种业公司进行了严肃的处罚。这次华中农业大学海南试验田墙外绿色和平“偷稻”还是调查暗访的性质,笔者非常赞同一篇网络文章《农业部一石二鸟的<通知>》中所言:“稍有独立思考的公众并了解绿色和平以往工作的人大概明白,作为非育种单位,常年在市场抽样检测食品中是否具有转基因成分的机构,是不可能干得所谓偷材料扩散再喊抓贼的电视剧狗血故事情节。”

暗访调查成为常态

随着公民社会的觉醒,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开始收集证据,提出抗议进行检举和诉讼。正如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 《永不妥协》中,大嘴罗伯茨主演单身母亲偷偷到污染地收集污水,以决不妥协的勇气和毅力打赢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污染赔偿案。因此中国绿色和平作为国际环保机构驻华机构,跟其他环保机构调查潜在的污染侵害事件那样,调查暗访“转基因水稻非法滥种的现状”成为常态。

证据的收集和证据链的形成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功。这次绿色和平收集证据过程中被对方当场抓住,绿色和平不觉得丢人。但是严建兵教授把墙外的三包作物被诬陷为“赃物”,还在网络上公开个人姓名和护照等隐私,并在公安不立案后还继续在网络称其为“偷盗”并连带出其他捏造的罪名。这出严教授导演的闹剧潜伏着在中国进行环保活动的非政府机构或称之为民间机构调查取证工作的尴尬:

一、只能暗访不能明察。人都怕揭短,污染企业也如此。对于环保部门的执法,污染企业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可以瞒天过海。对于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如明确请对方公布环评资料、污染源信息或要求准许取证,有成功案例吗?反之,暗访过程中类似绿色和平三位工作人员不幸被华中农业大学试验田师生抓到、扣下三小包样品、并实施只有公权力才有的检查护照的权利并拍照已经算客气的。不过当时华大不报警事后网上炒作透露他人护照号码,侵犯了个人能隐私和人身权。做公益,不容易。

二、收集证据难。针对空气污染,网络流行随手拍。严格来讲,这些照片不足以作为污染索赔或污染诉讼的证据。因为空气会流动,有历史排放也有最近排放的,如果不是连续排放,收集证据就很难。回到这次争议事件,绿色和平若要证明华中农业大学试验田违规,除了清晰的提供该试验田100米隔离带不足的证据,还需要证明样品是从墙外的杂交水稻于何时获取,并需要证明墙内的转基因水稻已实实在在污染了墙外的杂交水稻。污染与否,又牵涉到第三方鉴定问题。

三、鉴定难。鉴定费用高,还需要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根据绿色和平在中国一贯的风格,调查暗访收集的证据送到香港或欧洲独立的第三方试验室检验鉴定。关于为何不用国内机构认定,网络自有高人解析:@曹明华和曹明逸: 人家限制的不是中国食品和水稻,而是转基因成分污染!中国国内检测机构被农业部一手遮天,环保部检出转基因成分都被农业部去紧急公关不许公布。

由此可见,中国民间机构调查取证虽合法却缺少法律保障。环境公益调查已人艰不易,更别说环境公益诉讼了。最后想说的是,新出台的环保、法民事诉讼法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与实质的公众参与,这样中国的生态文明才能尽早实现。

(特约专稿,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H.Chen
H.Chen

 

欧洲七国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专业毕业中国学生第一人,欧洲法学人文学双硕士。像钟摆,游走于中欧;为生计,奔波于盈利与非盈利机构。关注:气候谈判,新能源政策,环境保护和人道援助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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