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该在哪里高考?(一) 各省“异地高考”政策浅析

还有不到一个月,就又要高考了。由于高考制度与考生户籍挂钩,数以万计的不被准入的异地考生返回原学籍地参加高考。长途专线运输总是压力山大,扛过了春运,还得hold得住数以万计的不被准入的异地考生返回原学籍地参加高考。

文 /陈昱嘉 (北斗网原文链接

一个良好社会的构架离不开利益的博弈。在异地高考准入的问题上,对外籍考生的限制程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真正公平的异地高考方案必须既要充分保障多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又不危及本地考生的应有利益。达到利益平衡才是症结所在,这也是为什么人口流入集中地区的政府异地高考“破冰”行动如此艰难的原因。

见招拆招:各省市推出相应方案
2012年8月31日,教育部给各地布置了个作业,要求各地年底前出台允许异地高考时间表。各省市纷纷忙活开来,最勤奋的当属山东省。山东省率先出台允许异地高考的有关方案: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此后相继出台的方案中也不乏与山东省同样宽松的,如安徽省,福建省等。在已知方案中条件门槛最低的方案来自江西省:仅需在江西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即可就地高考。能够像这样轻松厚道地接纳绝多数外籍学子,当然不是因为这些地方的人民或政府有着海纳百川,包罗万象的胸怀,只是因为这些地方的教育资源与迁入人口之间,本地考生与外地考生之间不至于鬻矛誉盾而已。

人口流出大省“门槛低”,人口流入大省“门槛高”。京沪粤三省(市)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仍是以水投水,名易实贸的方案:

广东省的方案主打“积分入户”。自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广东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可在广东报名参加高考。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从2014年开始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院,2016年可以报名参加高考,欲分三步渐进式实施。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借考,但需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参加录取。

上海市计划于2014年试行的方案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以及随迁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上海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北京市推出的是过渡方案,从2013年起父母有居住证明及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社保满3年的,随迁子女有学籍且已连读初中3年,可参加中职考试录取。后年起,有居住证明及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社保满6年,子女有学籍且连读高中3年,可参加高职考试录取,毕业后可参加升本考试录取。

广东强调循序渐进,可步子小得让人觉得扭扭捏捏;上海的突破和预想中的一样小;而北京甚至只是个过渡方案,保守得被网民调侃为:交了张白卷。

作为全中国地狭人稠、生齿日繁的城市的“典范”,这仨儿排除万难,顶着重重压力、磕磕绊绊地周旋于各个利益集团之间,最终在期限之日交上了作业,并且有了各自不同程度的突破,是值得鼓励和赞许的。但是,本地居民在利益博弈上的胜利显而易见,“本土主义”粉墨登场。这意味着本地居民的权利竟优于外来人口的权利,利益天平还是东倒西歪。

半心半意:已有政策的固定路数
平等权的保护标准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实质平等要求公民权利之间本质上的平等对待。政府在异地考生和本地考生之间设置的准入标准是基于户籍不同做出的区别对待;对于同属异地生的随迁子女,以家长的薪资、保险、职业和考生在当地连续就学时长等为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对待。乍一看满足了形式平等,实质上并没有达到双方的利益的平衡,而是侵害了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尤其是农民工子女的权利。如何保证实质平等呢?我认为,首先撇开户口差异,接着只要父母及其子女在本地生活、工作、学习长达一定时间以致融入本地社会与本地居民无差时,就应当给以同样的待遇。这些异地考生就应该被允许就地参加高考。

综合着看,各省市设置门槛的手段都有些固定路数:

路数一:要求家长一定有稳定的工作、住所和收入。

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首先,绝大多数外来人口都没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也不在国企工作,在私营单位工作的他们难免经常变换工作。他们大多没有自己的住房,租房住的他们难免经常变换住所。所以,将稳定的工作、住所和收入作为“家长条件”之一,看似不高实则很高,很多外来人口都达不到。况且,究竟何为“稳定”有些模糊,一些地方难免标准从严,将绝大多数随迁子女拒于 “异地高考”门外。实际上,没有稳定的工作不意味着没有稳定的收入,一个没有稳定工作的人很有可能拥有相当可观的收入,能为城市发展作出可观的贡献。在当下这个求变的时代,将“稳定”作为异地高考的标准,其正当性基础何在,难免引来质疑。

依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要求家长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似乎有以“职业、财产状况”来区别对待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之嫌。家庭境况没有理由成为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影响因素。家长的职业工作或薪资水平等情况的不同与考生成绩、水平以及参考资格之间没有本质联系,不应划入准入条件中。

例如,大量农民工的子女家境贫寒,通常在底层从事工作,即使他们的孩子已经接受了9年义务教育,完全习惯了流入地的教育氛围和考试方式,与当地考生已经“混为一体”,不存在学业上的区别,却仍被迫在临近升学考试时因未获参考资格而返乡参考;又如,某些投机取巧的“高考移民”,在流入地的学籍上挂着一个名字以达到考生要求,因为其家境殷实而当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达到家长条件,最后便成为了“特殊福利”的享有者;由此可见,在求学过程中已经“混同”的学生在临近高考时却突然强调户籍身份,而某些从未在本地真正上过学的却有了参加高考的机会,这显然不符合平等权实质平等的要求。

路数二:要求家长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达一定量

目前并非所有的务工人员所在单位都会积极主动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单位由社会保险法制意识不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果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没有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家长自然无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资料,而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以家长没有缴纳或没有全部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不让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实属不合理。相关数据显示:从城市外来工的现实生存状况来看,家长要有“稳定住所”、“交了各种保险”等条件也相当苛刻。

路数三:要求学生在本地上学已满一定时间。

这具有一定合理性。这个最简单基本的条件倒是各省市“志同道合”的地方,时间是必须设置的条件,这是出于保护本地居民的权利。

但是,时间的长短设置又是门学问。究竟要多久应该取决于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本地考生共同接受教育多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充分习惯了流入地的教育方式的程度,更关键的是要多久流入地才可以自如地容纳这一些学生的存在。我的建议是,当这些异地考生被允许按统一标准参加高考与录取对流入地应届高考的影响已经可估可控的时候,便是他们应该被准入的时候。政策中要求学生在本地上学满足的时间,是指普遍上异地学生习惯本地学习所需的最少时间。并且结合家长条件,在这个时间间段内,父母也应该保持在本地持续工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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