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璐

不器:媒体审判,缘何难见无罪推定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或是赖习近平访美之助,过去的两周,记者刘虎和民间智库“传知行”负责人郭玉闪、何正军等先后获释,让很多关心他们的朋友都送了一口气。除了牢狱之灾,也不必担心他们会上“央视”认罪了。

曾几何时,在“央视”的镜头前沉痛忏悔已经成了一些敏感案件当事人的标配。特别是“公知”和“大V”们。远一点儿的,有薛蛮子、沈颢、陈永洲、郭美美,被朝阳群众举报吸毒和嫖娼的明星们,近一点儿的,有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律师,以及《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

这些人中,有的已经获罪收监,有的则根本不构成犯罪,治安拘留后获释。有的尚在司法程序之中,不知最后结果。但是毫无疑问,经过电视信号的传播,他们认罪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就算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大大减少,在公众心中,他们都已是个罪人,且为害甚多。

至于他们自己,则在这个过程中既当被告人,又当检察官,自己检举揭发自己、指控自己,只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当然,逻辑上,也不排除有的人真的思想觉悟特别高,就是觉得自己应该被曝光。

然而,即便他们所认的事实都是真的,在缺乏专业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是否认知有误,仍要打上一个问号。在镜头前而非法庭上所呈现出的事实,则让人觉得不那么放心,毕竟只有指控一方的说法,无法“兼听则明”。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甚至宪法,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有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在2013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具体表述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条规则增加的如此之晚,从中不难看到思维的转变到底有多难。因此不难理解,为何这条法律生效两年多后,大批“犯罪分子”反而开始组团上“央视”了。当然,还有新华社的深度报道。单以采访突破能力论,这些记者真的有资格得上十次普利策奖——连处于警方控制羁押状态,连律师和家属都不能会见的嫌疑人们,都能与其谈笑风生。

或许是因为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很多具体证据都要保密,无法具体呈现。媒体中对于这些案件的报道,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口供。而强调口供,也是一项源远流长的传统。

熟悉古代公案评书、小说的人们都会记得,案件的最后,往往要以被告人的招供而告终。即便也会查勘现场和各项证据,根本上还是为了呈现到被告人面前,让他无法辩驳,最终认罪伏法。反面的典型,则是通过刑讯来令其招供。只要招了,清官大老爷们就放心了——如果真的无辜,为什么会认呢?

但这样思路,已被实践证明不利于避免冤假错案。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的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强调,必须重视实物证据,不能唯口供论。当事人供认,但其他证据不足的,不能定案;当事人不认,其他证据充分的,也可以定案。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即是表现之一。

但强调归强调,思想和办案方式的转变,都需要漫长的过程。每天和法律打交道的司法机关都是如此,对媒体宣传部门和普通老百姓来说,认识到这点就更难了。

一个人被抓了,首先想到的是他肯定有问题,“要不怎么不抓别人呢?”加上现在贪官确实多,很多记者、律师的操守堪忧,网络大V中的骗子也不少,早就在心中推定了他是有罪的。再一认罪,就确定无疑了。

但问题在于,如果我们真的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名誉和尊严,就应该知道,不能轻易在心中用概率定案。就算我们能够假定,十个官员中,有七八个是不干净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便拎出一个人来,还是只能把人家当作清白人来看待,不能说每个人都“八成是贪官”。

否则,对于无辜者来说,相当于我们每个人都在心中对其犯了“诬告罪”。更可怕的是,就算最后在司法机关在综合各种证据之后,还了他们一个清白。但我们并未关注到、或者没有在意这一结果,对其印象仍只停留在最初的那条新闻。那么在我们良心的法庭上,对他们就只有永远的亏欠。

而诬告的结果,古人的原则是“诬告反坐”,你控告别人的是什么罪名,就该承担这个罪名所对应的刑罚。

因此,经过无数案件的实践检验之后,各国刑法都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最终审判,任何人不能认定为犯罪”。

要知道,无论媒体、警方、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不是神,冤案就算再少,也是不可避免。而我们每个人,其实都可能成为其受害者。这条原则,已经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护。

对于掌握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媒体宣传部门,我们希望他们的法治意识能够越来越强。媒体的定罪报道,最好能够放到法院宣判之后——除非你们的素材来自自己的独立调查,同时收集了有罪和可能无罪的证据,并采访了涉案的双方,而非只是来自警方一方。

比如郭美美案,目前已经宣判,最终确定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判刑五年。具体案情包括在家组织朋友打德州扑克并抽头。次数不多,人也不多。自我辩护的理由是,请了专业的荷官过来发牌,抽头是给荷官的。她自认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相比起之前她在央视认罪的范围,这个罪行可轻多了。

如果这种缺乏“无罪推定”意识的舆论环境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我们只能更多地去要求自己,至少,让自己心中的那个法庭变得更加公正。而法律系统之外,每个人独立的道德评价,也是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对政府监督的一部分。长期以往,也是促进法律系统愈加公正的一大动力。

(题图为《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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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器

不器,法学院出品的新闻人,全中国转悠,寻找这个时代的典型故事。闲读宗教和政治哲学,探求属于个人和公众的“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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