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案联名信

受暴杀夫的女子,是否应当免死?

(荷兰在线)当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之时,同样悬而未决的,还有四川女子李彦的生与死。

4年前的冬天,不堪忍受常年被家暴的李彦,拿起气枪向丈夫的头部砸去。在丈夫死亡之后,李彦分尸烹煮,并通知他人报警。

在一审二审接连的死刑判决之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四川高院重审。在重审的法庭上,公诉方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未将家暴情节考虑在内;而丈夫的家人依旧出离愤怒,显然时间并没有为李彦赢得宽恕。

这激起了新一波的反对浪潮。12月12日,荷兰在线获悉,中国三十位女律师发出联名信,呼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加入对家暴受害者从轻处罚的内容;两天后,又有1200余社会人士发出联名信,希望四川高院考虑家暴事实,从轻发落李彦。


以暴制暴该适用死刑吗?

12月12日,浙江女律师李艾,联合来自广东、北京、河南等地的30位女律师联名,一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家庭暴力纳入刑事审判的法定量刑情节。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据人民网2004年发表的一组数据显示,据辽宁省女子监狱和内蒙古自治区女子监狱的不完全统计,在押犯50%左右是因以暴抗暴而触犯刑律。江西女子监狱在押的105名女性杀人犯中,有43人是因杀害丈夫而入狱的,占总人数的41%。

李艾律师认为,一方面,中国缺乏对于家暴受害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以至于家暴的受害者求助无门,当她们向亲友、单位领导、街道办事处、妇联、派出所或法院寻求援助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协助,只得被迫采取暴力手段反抗;另一方面,受害妇女在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遭受到法律的严酷刑法,这对于妇女是不公平的,“杀夫是在一种迫不得已下的情况下的自卫,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前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冯媛也曾就受暴杀夫类案件的判决建议:“要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罪名适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定罪,辨析犯罪原因和动机是为了防治侵害、终止暴力而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的轻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重罪,……受长期、持续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使施暴者死亡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家庭暴力应成为减轻情节。”

受虐杀夫案判决标准不一?

12月14日,另一封联名信寄到了四川高院,恳请法院公正判决家暴受害者李彦的过失致夫死亡一案。

该联名信的发起人——公益人士李麦子表示,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只听到了遇害人家属的控诉,而不能看到公众对李彦的支持的话,很可能李彦就会被重判。此次活动目的是动员民间的反家暴的多方力量,在李彦案上,酌情予以轻判,合理量刑。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导致各地在‘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有的杀夫妇女被适用缓刑,释放回家;而被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也不在少数。”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曾经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说,处罚轻重如此悬殊,可见量刑问题解决的迫切性。陈兴良认为,杀夫的妇女长期受到虐待,身心受到摧残,出于一种泄愤的心理来杀夫,手段比较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甚至还伴随着碎尸、毁尸和弃尸等从重情节。因此,此类案件如果不考虑家庭暴力的前因,甚至比一般的杀人案件在性质上还要严重。

女性制暴也并非没有轻判的先例,2004年9月,内蒙古包头市38岁的刘颖冲着对她当街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丈夫当场死亡。随后刘颖自首。令刘颖没想到的是,她的181名同事联名向包头市公检法、妇联反映刘颖多年来被丈夫虐待的事实,请求对她减轻处罚。去年2月刘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宣判后,获得缓刑的刘颖又回到了原工作单位。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

除了李彦案之外,近一个月以来,针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质疑之声,也从未间断,而最大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对于“家庭”和“家庭暴力”的定义上。

首当其冲的家庭暴力的定义。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对此,不少妇女权益组织认为,家庭暴力的定义太过狭窄,因为并没有将性暴力和经济暴力涵盖在内。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在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目前中国家暴中性暴力的比例是13.8%,为有效处置家庭中的性暴力问题,应将性暴力纳入反家暴法的定义。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也认为,性暴力作为一种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和伤害比单纯的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要严重,当国际社会的立法里都已经把它规定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时,(中国)反家暴法如不规定,就会使这部法律的国际评价大幅降低。

其次,家庭暴力中的“家庭”的定义同样被人诟病。李明舜指出,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该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

同性恋亲友会主任阿强在荷兰在线的专栏中也曾表示,同性恋伴侣之间的家庭暴力也同样高发,“反家暴立法将同居者排除在外,采用最小、最传统的家庭定义,是否有懒政之嫌?”“只管拿有执照的弱者(有结婚证的家庭暴力),不管没有执照的弱者(同居的家庭暴力),将受家暴者差异化对待,让人怀疑立法者本身是否真有反对家庭暴力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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