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规定性行为需女性口头同意

裴谕新:我说是,才是!

(荷兰在线特约专栏)在美国南加州大学的“约会强奸”课堂,我们一起讨论加州的最新法律“我说是,才是。”这个法律是针对性爱关系中性别文化对于女性的限制而设的。即便是在美国,性爱文化也不鼓励女性主动提出亲密要求。这样的“沉默文化”,造成很多沟通不畅,男性尤其容易将女性的沉默、甚至是拒绝,理解成“默许”、或者“欲迎还拒”。约会强奸的实施者,经常用“她其实很乐意”,“她心里是同意的”,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我说是,才是”的法令,明确规定,只有女性以语言明确表示自己同意,性行为才能发生,这样的行为才不算约会强奸。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体会到什么叫“以语言明确表示同意”,老师现场播放了一段录像,里面有一对男女以夸张的方式表演一段约会情景。男生把手放在自己的身边,问女生:“我可以拉你的手吗?”女生说:“可以。”于是拉手。男生又问:“我可以亲你的脸吗?”,女生说:“可以。”于是亲脸。男生再将手放到自己身边,问:“我可以亲你的嘴吗?”女生说:“可以。”亲嘴完成。如此各个部位演习一遍。男生问:“我们可以性交吗?”全场爆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用“性交”(intercourse)这个词来表达情绪的。录像中,女生明确表示:“不行。”男生以头锤地。

这录像固然夸张,但给我一个机会趁机了解一下美国的约会文化。这个班上有20位学生,其中2/3是25岁左右的年轻研究生,另外1/3有过工作经验,看起来比较成熟,有的已经生了四个孩子,又再来校园做学生。他们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约会不像录像中那么笨拙、机械,但男生不断询问女生的感受,以身体、眼神等等来理解女生的意愿,来确认女生同意发生亲吻、抚摸乃至性交的行为,这是必须的原则。通俗来说,就算上了床,衣服全脱光,女生这个时候表示不赞成、不想进一步下去,男生也必须停止,没有什么“控制不了”的说法,因为都是成年人。当然,在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当男生表示不愿意,或者是同性恋人中的一方表示不愿意,不论如何,行为必须终止。

加州的法律将强奸定义的十分清楚,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的意愿被违背,不论是否造成身体上的伤害,都是强奸。在这种情况下,亲密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比如女性,口头上明确表示同意,是法律裁定强奸行为的前提。当然,如果女性处在醉酒的情况下,或者因为医学的原因没办法表达自己的自由意愿,或者被强奸行为实施者欺骗,即便她口头上表示了同意,依然是强奸。这个法律的出台,非常依赖于文化大背景:如果社会不鼓励大家讨论性,尤其是不鼓励女性自由表达自己的性意愿、性需求,将她的自由表达视为“淫荡”,那么女性的沉默,将会成为一些人实施暴行的借口。不管是法律,或者是社会倡导,都有责任改变这种压抑女性性表达的文化。也不光是女性,也包括其他一些被视为“不可以谈性”的群体,比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他们只有学习如何表达自己,社会又给予健康的谈论性的空间,性才不至于被神秘化、污名化,性关系中的平等、协商、自由意愿才可以被尊重、实践。

什么叫健康的讨论性的空间呢?举个例子,现在我们每天打开网络,看到的仍然是性丑闻当道,而且舆论的倾向是责备受害者。即便是在儿童被性侵的案例里,作为没有自主行动力的儿童,他们是明确无误的受害者,但舆论依然寄望能从他们的保护人——父母或者祖父母那里寻找到“监管不足”的证据,以此来说明”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性的问题上,我们如此藐视自由意志,将一部分人视为”不应该产生性需要或者性表达“的人,比如我前面讲过的老人、儿童、残疾人,而将另一种人归类为”如果有性需求或性表达便是淫荡“,比如女人、同性恋者、对婚姻性关系不满的人。这不但不利于建立起好的性关系,还会掩盖某些践踏自由意志的性暴力。受害人不敢讨论自己的受害经验,因为说出口便意味着第二次伤害。儿童不懂得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自己的经验,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那是什么。

性走向极端,要么是淫荡,要么是暴行,而正确、愉悦、协商的性关系一直不能通过合适的渠道被学习、被实践,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

(图文无关。原题:我说是,才是!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裴谕新
裴谕新

女性研究学者,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系副教授。关注性、性别关系、女性日常生活选择。

扫码分享给微信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