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谁是性骚扰的“受害者”?

文/千千和风

前段时间,上海地铁一男子偷摸女乘客大腿的事情通过网络曝光,有意思的是,上海电视台某知名记者通过不懈努力,找到女乘客,“劝说”其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性骚扰”得以成立。最近,四川美院退休教师王某“强吻门”事件以餐厅摄像头拍得照片的形式在网上曝光,川美很快对该事件作出了处罚决定和声明。

近一两年的中国大陆,媒体和民间机构不断以曝光、讨论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性骚扰”的基本定义及其危害,越来越获得公众“认同”,“性骚扰”这一西方女权主义法学概念,已逐步取代中国本土的“耍流氓”开始深入人心。但这一概念在中国目前建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是,被性骚扰者到底是谁?

西方女权主义“性骚扰”概念有几个重要的基点:一是性别歧视,二是权力关系,三是以受骚扰者为出发点的“不适”,这说明了,基于性别歧视的“性骚扰”是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念在女性主体意识层面的建构和赋权。这个女人在身体和性的人格权中成为“完全能力”的主体赋权过程十分重要,不但使受害者在法理上摆脱“风化”指责,同时也对处于权力位阶下风的受害者赋权。最经典的是“强奸”罪名在现代法理层面的变迁,这一罪名的最初实际上是以保护女性受害者的丈夫或家族的私有财产及名誉为出发点的,而后融入了维护社会风化的内容,在后来才逐步变迁为对女性作为具有独立人格者的性权利(包括性自主权,身体、人格、精神)的保护,也就是说,妇女直到这时候才真正具有“强奸罪”受害人的主体资格。

当然,不同的法域还有很大差异,在中国,强奸作为公诉罪名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说,“合意”是性行为在刑法层面合法化的最低要求(除了“聚众淫乱”这种妖孽罪名之外),这是对性活动共同参与者主体性的承认,也确立了“受害者”的主体资格,使得“强奸”这一罪名得以剥离于“风化”之外,让受害人免于承受污名,而能够站出来勇敢地指证犯罪人。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不承认其“合意”资格,主要是基于对她们“说是”能力的存疑,以此作为“保护”而暂时悬置她们性权利的行使。

强奸罪名中对妇女意志的强调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法律承认成年人之间具有彼此协议,确认、评价性行为的基本权利和能力,是对人格的尊重。因此,延伸到“性骚扰”概念上,虽然在“受骚扰者认为‘不适’即构成骚扰”这点上有很多争议,但这点也确立了受害人的主体资格。这一方面足以构建出“喊停”的主体及其情感意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性骚扰”行为的形成,需由受害者明确感知、认定、评判,而非其他的任意第三人评判——尽管也许别人的性行为让你不适,你也没有资格成为这一性行为的受骚扰者。否则,“性骚扰”就会重新将涉性的侵害行为落回“风化罪”中。

不过,我们发现,虽然“强奸”犯罪中的“贞操”意味已逐渐式微,但实际上这也仅仅是将“违背意志”从“有伤风化”中剥离出去,而性本身的污名没有被去除,换句话说,不违背意志的彼此合意的性,却有可能因“有伤风化”而被社会文化所排斥,被“不正当”所骚扰,而社会对个体无孔不入的控制正通过此实现。“受害人”的身份这时候就成为一种规避“不正当”污名的最佳雨衣,而这也和“性骚扰”成立的“有罪推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如果我们不想看到虐恋者被举报后无奈承认自己受到了性侵害;如果我们不想看到同性恋者街头接吻被人以“骚扰到我”为理由而举报;如果我们不想始终以助人者的情怀取代那些“不能”或者“不敢”发声的“受害者”,而让更多的人永远不需要去壮大确立自己说“是”和“不”,甚至试图在性的场域中纠缠绕弯以获得权力翻转的能力;如果我们不想让“拯救”性权利成为复活“洁净的风化”的名目,那么,以上就是在“举头三尺有摄像头”的充满现代国家机器监控的社会中,我们尤其要对受害者表示沉默的“性骚扰”事件保持警惕的原因。

(图文无关。特约专稿,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不代表本网观点。)

千千和风

千千和风,关注性/别、权利和平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扫码分享给微信好友